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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201条款”作为美国根据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措施条款1制定的国内法,是美国保护本国工业的法律手段和工具。“201条款”赋予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总统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USITC可以为了美国工业利益,随时动用“201条款”以保护本国的工业。与WTO规则的多边性不同,“201条款”是一种单边措施,他国的贸易做法是否公平,完全依据美国自己的标准来判断。美国保障措施的根本宗旨和效用是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和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如果所有的国家都效仿美国,采取类似“201条款”的规定来对付自己的贸易伙伴,那么多边贸易体制就不复存在。2美国贸易法“201条款”中“相关产业”的认定标准对美国滥用“201条款”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该条款规定的“相关产业”和《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差异更是目前中美贸易摩擦法律争议症结所在。对“相关产业”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比较研究,对于更深层次地理解美国对外贸易法,探讨中国应该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以及保护中国的出口业和国内产业,维护中国在WTO体制下的贸易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旨在采取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结合WTO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201条款”进行系统分析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的认识,对完善我国保障措施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本文正文内容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围绕“201条款”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进行阐述。分别从“201条款”经济背景、政治背景以及理论基础三个方面论述“201条款”产生的原因。此后,在“201条款”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以行政命令为主和以法律规定为主的两个时期,特别其中“相关产业”规定的演变更是体现了美国贸易政策的几次转变。最后,结合GATT1947对“相关产业”的规定,阐明“201条款”和GATT1947的关系。 第二部分是“201条款”对“相关产业”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国内产业”的定义和“同类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认定标准,特别阐述 USITC在认定某一产业是否是“国内产业”的时候所采取的地理工业分析制度。对“201条款”与WTO《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国内产业”的具体规定的比较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美国保障措施法贯穿始终的原则——即使与WTO规定不相一致,也要尽可能地扩大“国内产业”的范围,为实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是比较“201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协定》“相关产业”规定的冲突。首先从“同类产品”的含义及确定、“直接竞争产品”的确定、“全体或主要部分的生产者”的确定和“国内”范围的界定四个方面勾勒出WTO《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国内产业”范围。在“201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协定》的比较研究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除了法律性质不同这一显而易见的差异之外,二者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同。这对我们全面定义“201条款”提供了基础。最后结合对“201条款”在WTO典型案例中的具体实践与适用进行实证分析,对美国USITC在认定“国内产业”中的具体做法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对此的态度形成更具体的认识。 第四部分是比较我国《保障措施条例》与“201条款”的不同规定,特别是“相关产业”规定的差异,从中总结出《保障措施条例》的不足之处。最后基于全文的论述得出美国“201条款”对我国保障措施制度完善的启示和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