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从建立伊始,就质疑不断,可以说是在争议中前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质疑与社会实际需要发生碰撞时,回答质疑的是《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改都将加强和完善民事抗诉制度作为一个重要主题。民事抗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断完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治社会的推进进程。在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民事抗诉制度属于诉后监督,制度运行相对成熟。它具有对生效裁判再评价的重要机能,通过纠错,拾补民事司法的缺漏,消减潜在的司法腐败,对于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正面意义。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经历三个阶段的历史演变,对民事抗诉制度的概念、法律特点、存在的现实意义等方面局部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但基本上已有较为统一的认识,积极评价多于消极评价。当然,没有一项制度是完美无缺的,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认可,民事抗诉制度也是如此。民事抗诉制度建立以来,随之伴生诸多的错综复杂的关联性制度和问题,应当立足于本国实际并可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制度予以解决。本文在肯定民事抗诉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根据实践,提出对我国现有的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反思,在抗诉事由、案件受理程序、调查核实权、再审检察建议、对调解的监督、再审程序等方面,法律规定或者应当简略得当却繁多复杂,或者应当具体细化却过于原则,或者某些程序应当规制却缺席缺位。根据上述问题,本文笔者提出完善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几点建议,从立法层面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层面予以进一步规制,以期民事抗诉制度能够更加有效的运行,更加富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诚然,我国现行的民事抗诉制度需要合理改造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本身所蕴含的诉讼价值和我国社会的客观实际需求决定了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抗诉制度的未来走向对检察机关而言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而言不容乐观,在注重发挥民事抗诉的独到职能作用的同时,应当注重保持检察权行使的谦抑和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