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迈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形势风云变幻、各元力量分化组合;加之恐怖组织兴风作浪、分裂势力沉渣泛起:如何在尊重人权与保护生命的大旗之下,正确设置死刑制度,以维护国内秩序并确保世界和平?这是摆在各国理论与事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具体到处于多事之秋的东亚,在经济、政治一体化的背景之下,面对废止极刑的全球趋势,是顺势而行还是逆潮而动?怎样在合理的制度框架之下,实现法之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功能的和谐统一?因中国与日本同为亚洲强国,且仅一海相隔,在文化内涵、历史传统、人文精神、世风民俗等诸多方面同根同源,甚至一脉相承。如今两国又都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同时面临着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共同肩负着打击恐怖组织、剿灭分裂势力、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历史使命。中日在制度设置上相互比较借鉴、取精去糟是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的题中之义。对此两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在这样的认识之下,本文作者试图以中日死刑制度及其存废问题为研究切入点,以法理学比较法知识为理论支撑,对死刑这一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挖掘,抽取出共同的有益成分,并深刻思考二者相异之处的成因;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考量“夷之长技”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在法学理论比较法的框架之下,在叙述的比较法与评价的比较法的层次上,笔者将以中国法为被比较之法,日本法为作比较之法,以刑法为比较之法,以死刑制度为“比较的第三项”,具体探讨两国法制的异同。本文主要分引言、一、二、三、四章与尾论具体论述,基本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主要探讨了,全球化背景之下中日法律制度的可比性问题,并申明比较两国死刑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为以下各章的全面展开作了铺垫。对于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法制度是否可比,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素有争议。一些法学家囿于法所服务的阶级意志之异,主张不同类型的法的比较缺少所谓的“比较的第三项”。而作者以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研究的指引,以朱景文教授《比较法总论》的知识为理论内核,认为中日两国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面临着共同的机遇和挑战,存在着相似的社会问题。而按照功能比较的精神,只要被比较的国家和地区具有相同的问题,就可以对它们的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同时,中国刑法制度颇受日本法影响,二者具有相似的法律结构和规则,这是规范的比较得以进行的前提。第一章对中日死刑的立法与司法情况进行了概括式的介绍与梳理。这一章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日本的立法与司法状况,二是我国在死刑方面的立法和司法总结。最后,综合中日特点,进行了比较。在比较部分,作者据实指出:我国刑法总则分则两面开弓,在分则中提高门坎、细化情节多手段并举,更体现了立法走向的多元化。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也重视发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过滤作用,严把死刑关口;就精细程度与可操作性而言明显优于日本。同时也深入剖析了日本特别法对死刑问题的规制。第二章则主要从背景、主要观点与死刑的未来几个角度具体详实地论述了死刑存废之争。对此,中日各有特点、各有侧重。作者尤其注意到,与日本刑法界不同,在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成为世界范围内不可逆转的潮流时,中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还无法提上日程。从国情出发,作者赞同我国大多数的刑法学者的观点,认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与司法控制死刑适用的各种措施,正确引导和培育民众的法制观念和人权意识,逐步淡化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念,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废除死刑;并在比较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限制死刑滥用的具体措施。紧接着第三章作者介绍了中日死刑的替代措施,并对之进行了比较。中日在设立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作者同时注意到:与日本颇带恤老安贫色彩的普遍适用的死缓制度不同,我国的死缓制度作为一项独创的刑罚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使一些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在具备特定从宽情节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不被处死,从而有利于在总体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就日本学界讨论热烈的第二种死缓制度而言,中日不无相通之处。但与日本学者纠缠于制度设置之合法合理性不同,我国刑法界一致肯定死缓的积极作用,而将目光更多地聚焦于司法操作层面。第四章作者在比较法的框架之下,从法学理论的高度,糅合经济、哲学、政治、种族等知识点,对中日法的比较结果进行了综合评价。解释了两国在死刑方面相异的原因,并客观地分析了优劣,认为加强交流切磋、彼此取长补短是全球化背景之下共迎挑战的良策,而厚此薄彼、故步自封是没有出路的。最后,在尾论中,作者立足当前,根据比较结果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了展望。以人之长,补己之短;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省,这正是本文的宗旨与写作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