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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按揭购房制度经过近几十年的传播和发展,已经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现代生活中人们主要的购房方式之一,与此同时,与按揭房屋有关的法律纠纷和理论矛盾也层出不穷。现代社会中,由于人权的强化、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物价不断飞升等原因,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发生改变——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婚姻法》关于按揭房屋制度的立法方向。对于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归属认定和增值分割问题,历来都是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的热点,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婚前按揭房屋归属问题的规定上过于宽泛、模糊,并且法律体系之间也存在矛盾冲突,其第五条将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所有与第十条将按揭房屋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在一定条件下归为夫妻共有的规定存在矛盾,归根结底是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平衡关系;对于按揭房屋离婚时的归属问题,第十条也仅仅提供了一种方向性的解决方式,在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没有过多提及,导致该项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架空;对于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也不断反复,认为应当考虑夫妻贡献,而最终又以《物权法》的原则认定孳息归属于原物,力求将婚姻关系回归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物权法》和《婚姻法》的衔接比较生硬,立法者将婚姻关系回归于民事关系的同时,也忽略了很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于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没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加之各地对于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按揭房屋的性质理解不一,因此对增值部分的分割计算方式也各不相同。如何综合各项因素,合理地认定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归属和分割增分部分,做到现代婚姻观念和传统婚姻观念的良好结合、个人利益和婚姻共同体利益的平衡,让情、理、法有机统一,是笔者在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通过整理和归纳理论和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比较研究国内外立法、分析国内立法历程和典型案例,并设计了相应的调查问卷进行小样本调查,尝试总结影响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屋在权属认定和增值分割的原因,从根本上分析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以婚姻共同体为前提,保障个人独立价值为现代《婚姻法》应有之意,从而推导出婚前按揭房屋的性质原则上归婚前购房人所有,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有为补充规定。对于婚后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有,并提出增值部分的分割计算方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一共分为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按揭房屋制度,通过对按揭房屋中的法律关系和按揭房屋的定性,帮助后文理解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增值部分的认定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归属和分割问题,通过介绍相应案例,总结出影响按揭房屋归属认定的因素,包括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出资比例、离婚后夫妻各自的还贷能力,并提出按揭房屋应归夫妻共有的情形。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补偿问题,通过介绍相应案例和我国立法、司法解释演进,分析婚前按揭房屋在婚后增值的性质,并提出具体的增值分割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