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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点在于它的破产隔离机制,证券化是否能成功是否能达到它预期效果这些都取决于破产隔离机制的构建与运作。破产隔离机制有两个核心内容:第一,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构成;第二,拟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笔者重点从这两个核心内容着手,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进行研究。本文主要由五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简要描述下目前主流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对证券化中各个参与主体、法律属性以及运作流程做简要分析。以我国首单热力收费资产证券化项目—迁安热力为例,提出资产证券化整个流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敞口。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其一,特殊目的机构SPV自身的破产风险;其二,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其三,拟证券化基础资产转移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其四,税收风险。为下文的风险隔离机制作铺垫。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之一,重点讲述破产隔离机制中资产转移过程中的问题。首先是以法律的视角对拟证券化资产可转让性的识别与界定,它决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形态、交易结构、操作流程、信用增级措施和风险控制等的安排。笔者对基础资产的性质、可转让性、法律属性以及转让的方式这几方面做具体论述,进而说明真实出售的含义以及识别方法。第三部分,本文的核心之二,介绍破产隔离机制中特殊目的机构的问题。从特设机构的法律属性、组织形式以及在破产隔离中的作用分别加以说明。目前,各国以实际运用来说,公司、信托以及专项计划的形式最为普遍。笔者主要对公司和信托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三种形式进行详细阐述。第四部分,以美国“两房”、安然事件以及雷曼兄弟破产这三个案例,从反面来论述破产隔离机制的失效。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中出现的瑕疵,对现存相关制度做出分析和评价,对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做出尝试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