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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国际法律文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较之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从无到有,从有到完善。然而,由于现行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文件建立于一、二战文化遗产“废墟”之上,所以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基本上都只针对于武装冲突情形下交战双方毁损、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二战后,世界国际形势发生了极大转变,国际社会呈总体和平、局部动荡的局势,大规模国际武装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因此,二战后几乎没有发生武装冲突情形下由交战双方导致毁损、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但是,当前国际社会涌现出了一些对文化遗产毁损、破坏的新情势、新情况,如2001年3月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对巴米扬大佛的摧毁事件就是发生于和平时期,而不是武装冲突情形下产生的;又如自2014年以来,ISIS极端恐怖组织对叙利亚、伊拉克境内文化遗产的毁损、破坏事件,属于恐怖组织对全人类的挑衅,不是交战双方导致。当前国际社会上涌现的对文化遗产毁损、破坏的行为几乎都不再发生于传统的武装冲突情形之下,或不再仅由交战双方导致。在此前特定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无法有效规制当前毁损、破坏文化遗产新情势、新情况。基于此,笔者主张突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保护文化遗产方式的局限性,对于毁损、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惩罚应跳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项下战争罪的范畴。在该规约中直接增设一个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罪,以囊括冷战结束以来对文化遗产毁损、破坏的新情势、新情况,拓宽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对蓄意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实施更为全面的规制,避免文化遗产之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