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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调节作用。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公平的经济、产权明晰的文明经济,即市场经济本身内生着平等、自由、诚信与正义的意识,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有序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平等、自由等特征,这些特征通过调节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契约表现出来。因此,契约意识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内生秩序性要求,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能促使市场主体契约意识的确立与发展。现代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东北雪乡事件”、“山东大虾事件”、“天价鱼事件”等等,这些“一锤子买卖”的背后说明了我国市场主体缺乏平等、自由、诚信与正义的意识,而且反映出我国的营商环境不尽如人意。因此,要使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充分发展就必须要求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是完善经济主体契约意识的路径。首先,完善经济主体契约意识需要外部规制来维护市场秩序,因而政府通过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法规来加强对经济的调控。其次,市场主体契约意识的完善也离不开契约伦理理念的引导。契约意识本身不仅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还包含诸如诚实信用等道德理念,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包含很多诸如“言必信,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等诚信理念。再次,近年来学者对契约意识的研究也突破了民商法的范畴而延伸到了经济学范畴,经济学范畴中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也为解决“一锤子买卖”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因而,市场主体契约意识的完善已突破了某一个领域范畴而呈现出学科的交叉性特征。“一锤子买卖”问题相较于长期合作的交易而言,契约意识更难被遵守,而解决了此情境中经济主体的契约意识问题,能为解决其他情境中的契约意识问题提供强有力的借鉴。这样,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促进了市场主体契约意识的确立与发展。而契约意识的完善也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市场主体契约意识的良性互动,这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