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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在分享经济的热潮下应运而生,市场产能过剩及信息优化让“互联网+交通”领域备受青睐,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优化与集成功能优势。私家车的使用价值得以充分利用,整合社会闲置资源的同时又拓宽就业渠道,实现了人们出行方式的创新。然而网约车行业的法律规范缺失、私家车主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普遍低下,也带来侵权损害案件频发、责任主体认定不清、乘客权益失护等负面效应,网约车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据此,亟待明确网约服务中平台法律地位、对各方法律关系做出正确评估。在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应当对风险管控和责任分担机制给予关注,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为网约车产业的持续、有序发展解除后顾之忧。为此,本文将以网约车服务中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作为研究主题,以期为相关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可行的思路: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现行我国网约车行业侵权损害案件频发,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尚存争议、责任认定陷入窘境,乘客受损救济无门现象突出。通过搜集与网约车服务侵权有关案件,为后续平台法律地位、内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认定分析提供实证基础。第二部分现行网约车商业运营模式基础要素分析。首先对网约车服务法律内涵予以解释,其次对现行网约车运作模式做出解读与分析,现行网约车运营模式根据平台公司对其管理及定位的侧重不同划分为五种:出租车模式、四方协议模式、快车模式、专车模式、顺风车模式。根据平台公司在网约车服务中的参与程度不同,将上述运作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平台公司提供信息、技术等抽象服务”模式;一类是“提供信息+车辆”的全权管理模式,依据此主体框架对网约车服务中主体间关系及平台法律属性进行区分研究。第三部分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定性及内部关系分析。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定性及内部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认定与划分的关键,基于鼓励网约车行业创新、给予网约车行业试错空间之考虑,结合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立法规定将网约车平台定性为特殊承运人,既顺应法律规定、承担承运人责任,又赋予网约车平台一定的免责事由,当其无过错时可向其他主体追偿。网约车服务各主体间内部法律关系则区分模式界定为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第四部分网约车服务区分运营模式下侵权损害责任的认定与承担。首先阐述损害责任认定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鼓励网约车行业发展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保障受害者权益原则;再分析网约车平台作为特殊承运人应当承担的基础性义务,包括先行赔付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在前述基础上区分网约车运作模式对侵权损害责任的认定与承担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