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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通往宪政民主的重要形式。作为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极为重要。宪法不仅可以起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还可以对国家机构的运行起到直接的规范作用。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宪法保障体系,充分保障宪法的实施,以确保宪法的“高级法”地位。在众多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之一。然而,目前国内的违宪审查制度尚不完善,有权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违宪立法进而侵犯宪法维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比比皆是。有鉴于此,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合理的违宪审查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为此,作者将本文的论述重点主要放在重新设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个方向上。作者希望通过对新设计方案的论述与分析,可以为重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值得参考的新思路。在进行有关制度设计之前,文章首先从“违宪”的概念出发,探寻了违宪的类型、违宪主体、违宪责任、违宪责任的追究机制等概念,并对上述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文章还对几个与“违宪审查”类似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了它们的异同点,为文章进一步展开论述作好理论准备。鉴于发达国家对于违宪审查机制的研究已较为完善和充分,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对比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文接下来的部分从比较美、日、英、前苏联、德、法等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开始,检视了上述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优劣。通过总结外国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提炼出在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过程中可供选择和思考的观点。以上述内容为基础,文章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的现实情况。作者以对我国《立法法》的原文探寻为切入点,归纳了目前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其后,对于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简要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改进方法。接下来,文章从理论上论述了我国重构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能性,提出了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行全面改造,并将其作为今后进行违宪审查机关的设想。在这一设想的基础上,文章设计了两种可供选择的违宪审查制度,其一是通过修改宪法的方法改造政协全国委员会,将其塑造为类似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机构,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同时,文章还对如何改造政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二,鉴于目前通过修宪明确政协的违宪审查主体地位可能存在较大障碍,文章设计了第二套方案,即借助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以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提案建议权,将违宪的法律提交最高权力机构审议修改;同时,通过对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的改良,将政协纳入最高法院管辖的涉及违宪审查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并实际参与对违宪法律的附带审查。作者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会使审查的结果更具民主性。需要承认的是,虽然文章在理论上对重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却无法对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充分落实的可能性给出同样的答案。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只能保证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不出现难以挽回的纰漏,却无法确保我们的执政者可以按部就班的加以执行。因此,有关“如何确保违宪审查制度具体落实”的问题,还需要留待学者们在今后的讨论中给出圆满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