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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是工业的血液”,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物质保障。我国石油消费高度依赖进口,其中很大一部分又依赖海洋运输。然而海上石油运输量的大幅增长和油轮大型化将使我国海域发生油污事故,尤其是重特大油污事故的概率大幅增加。因此,尽快确定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建立公平合理的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又是我国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对国际重大海上船舶油污案例——1989年Exxon Valdez案进行分析,说明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的特点是受损害地域范围的国际性、受损害主体的多样性与赔偿责任主体的单一性、赔偿范围的广泛性与赔偿数额的有限性,研究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明确指出了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重要概念,如“船舶”和“油类”,并对各公约中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对1969CLC、1992CLC和1971FC等国际公约中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进行分析比较,同时比较了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立法的不同特点,以资我国未来建立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借鉴;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确立我国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应适用全部赔偿、限定赔偿和减损赔偿三个法律规则,以及具体适用时的相互关系。文章归纳了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清污费用、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害这三部分具体损害类型展开论述,探讨了清污费用的合理性、纯经济损失的近因原则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等重要问题。最后,列出了各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公式,为我国各地海事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