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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一种成熟的证券交易制度,已经为各国和地区证券市场广泛采用,是证券市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交易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对冲避险等积极效用,引进融资融券对我国证券市场有重要意义。
2005年《证券法》修改前,我国一直对融资融券交易持谨慎禁止的态度,然而单纯一纸禁令封锁住的只是台前的融资融券交易,幕后的地下融资融券交易却与日俱增,带末的社会负面效应也日益突出,这对于处于成长中的证券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足极为不利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不断成熟,建立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推行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此外,理论的超前性也需要我们对融资融券交易以及其赖以存在的市场、法制和监管环境进行深入研究,以利于安全有效地引进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因此本文试图从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内涵出发,以法学理论和市场现实为基础,借鉴各国各地区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与监管体系。
本文以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概述。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指明了融资融券交易就是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在通常的语境下,证券信用交易与融资融券交易等同。给出融资融券的定义: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仅指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保证金交易,具体是指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资金或者证券,其差额部分由证券公司补足,使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能顺利进行的一种交易形式。分别说明了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的模式。第二部分阐述了融资融券交易的经济功能,指出其具有:运用财务杠杆、满足投资需求;提高证券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交易;增加证券供需弹性、形成证券公正价格;是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四项经济功能。第三部分阐述了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二章为融资融券交易法律问题。对融资融券交易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三大类:(1)信用的提供者(授信者),主要包括证券商、证券金融公司、银行;(2)信用的接受者(受信者),主要包括证券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3)信用的监管者,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自律组织、银监会、中央银行等。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就足可以作为信用交易对象的货币及证券;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双方所形成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为主。融资融券合同包括:保证金比例的舰定、信用交易账户的没置、融资融券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资券来源、偿还日期和利息等内容。
融资融券过程中所产生的三类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委托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及担保法律关系。
第三章介绍了海外融资融券交易的立法与监管情况。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立法和监管体系进行梳理和介绍,对各国各地区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和监管体系加以比较和评析。
作为全球最为发达的证券市场,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监管体系充分体现了立法、监管、自律三位一体的特色。这种结构充分显现了市场化融资模式的特点:监管机关主要在立法、规则等方面提供强制性管理,而其他方面则由民间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来决定。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为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出现。
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是世界上融资融券最为发达的市场之一。其显著特点是形成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均可融资融券的“双轨制”模式。即证券金融公司与未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与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转融通关系。
以上三个国家和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体系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的信用交易模式,必然是与该国或地区的社会、法律、文化背景以及市场监管理念相契合的。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应该有自己的特色。
第四章介绍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历史与现状,以两部证券法为分界线,划分为三个时期,分析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阶段法律制度特点。我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规制从明令禁止到逐步放开,体现了融资融券有其存在的现实要求,2006年1月1日修订后《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就此在中国证券市场解禁。随后我国又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体系。
第五章首先,指出法律是静止的概念,监管是动态的概念,融资融券交易法律体系并不应仅仅由正式的法律条文所组成,还应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货币管理部门以及银行业管理部门围绕融资融券交易所颁布的强制性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在内的所有监管与自律部门围绕融资融券交易所展开的实时控制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笔者自己的设计。
本论文主要是运用了法学的方法来分析问题,具体采用了三种方法:第一种是规范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实体和法律关系的性质推导出对其相应应该采取的法律制度,并结合中国的相关具体制度的规定,对相应制度提提出如何改进的建议;第二种是价值分析的方法,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具有最根本的法理基础,符合法律内在的价值要求,通过对制度进行价值判断和分析,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第三种方法是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融资融券交易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构建中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