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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次为我国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我国破产法三大制度之一,重整制度对于濒临破产、已经破产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四年间重整制度在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政府过度干预、重整利益风险分配不合理、债权人权利保护较弱、管理人谋取私利以及法院权力滥用等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现行法律的部分规定是否合理?如何分析判断当下制度的合理性?应当实行怎样的改进措施?本文引入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回答。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与制度设计。通过案例分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征与目标,作为文章后续分析的基础与铺垫。第二章分析了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博弈要素。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博弈主体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地位、利益倾向进行分析,以及对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博弈内容和过程的分析。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可以看做是相关利益方,尤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动态博弈。博弈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重整可能获得的收益的分配上。第三章主要分析了DIP模式下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在上一章分析的基础上,将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过程模型化为动态的博弈过程,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包括博弈结果影响债权人贷款行为、现行法律赋予债务人、债权人不同的博弈地位以及信息不对称影响博弈结果等。第四章主要分析了管理人主导模式下上市公司的重整。基于管理人主导重整的特殊性,就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动态博弈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于是否对管理人施加不良影响的动态博弈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该章的主要结论包括管理人倾向于在重整中为自己谋取私利,债权人、债务人都倾向于对管理人施加不良影响等。第五章针对前几章提出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强化债务人的义务与责任;第二,加强债权人权利保护同时规定其义务;第三,完善管理人相关制度;第四,规范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与条件;第五,重塑政府地位与职能;第六,建立有效退市机制。最后一部分对文章做出了总结,进一步强调了我国应当采取的改进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