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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关于“毒驾”入刑的研究就一直就比较活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扩展了危险驾驶罪的内容,但是人民群众以及学者反响比较强烈的“毒驾”入刑仍然没有实现。这又一次在学界引起了一阵讨论的热潮,一时间关于“毒驾”是否入刑的争论在学界此起彼伏。本文的第一章旨在界定“毒驾”的清晰含义。通过将“毒驾”行为拆解为三个部分:吸毒行为、驾驶行为以及吸毒行为对驾驶行为的影响。并且分别对这三个部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定义,本文最终给出的“毒驾”行为的定义是:所谓“毒驾”是指行为人在摄入国家规定的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后,在药品的药理作用下,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的引擎或者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本文的第二章首先介绍了目前学界关于“毒驾”是否应该入刑的两种学说,即“否定说”和“肯定说”。“否定说”反对“毒驾”行为入刑,其主要理由有:“毒驾”入刑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毒驾”入刑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毒驾”入刑后难以保证司法的公平认定与执行。而“肯定说”针对“否定说”的观点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本文最后赞同“肯定说”的观点,认为“毒驾”行为应该入刑。随后,在支持“肯定说”的基础上,本文再次强调了“毒驾”入刑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的第三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之上,并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给出了自己对“毒驾”入刑的立法构想。主要从我国“毒驾”入刑的入刑标准和罪名设计两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罪名设计方面,又分析了“毒驾”犯罪的犯罪构成问题。本文的第四章又具体论述了“毒驾”入刑以后的司法认定问题。主要包括“罪与非罪”问题,以及本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问题。最后为本文得出的结论。经过研究,本文认为:在“毒驾”形势愈发猖獗的今天,“毒驾”行为入刑已是刻不容缓。在借鉴域外国家关于“毒驾”犯罪的立法经验之后,本文建议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之一,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本文认为治理“毒驾”等毒品类犯罪,既不能不要刑法,也不能仅仅依靠刑法打击。“徒法不能自行”,唯有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才能彻底消灭毒品犯罪这一社会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