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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及公民“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政府公开财政预算信息的呼声也日益强烈。虽然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随后,地方政府及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制定了更加细化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规定、实施细则和办法等,2014年修正的《预算法》则将“公开透明”确立为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并制定了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制度,但是,这些努力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正当要求。在实践中,我国预算信息的透明公开程度还很低,预算信息公布不及时、不全面,内容过于简略笼统,在执行和司法程序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问责和救济机制,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实现,预算分配偏离公正甚至走向腐败等违法情形得不到预防和纠正。为此,完善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拟在充分阐述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发现问题并力图提供有益的建议。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拟从行政控权理论、知情权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五个方面来阐释。首先,行政控权论是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初始出发点;其次,知情权理论是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权利依据;再次,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另外,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避免委托代理关系中隐藏资讯及隐藏行为的有效手段;最后,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助于消弭国家权力直接行使者与最终享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证财政收支的合法、合理。第二部分,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现状与问题检讨。考察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可以发现,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第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表现为《预算法》规定过于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缺乏针对性,其他规章文件强制力不足。第二,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表现为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不合理。第三,预算信息公开的监督问责缺乏力度。表现为内部监督动力不足、外部监督缺乏约束、问责机制难起作用。第四,预算信息公开的救济缺乏保障。表现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受限、非公开信息审查机制缺位。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分析,为下文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明确导向。第三部分,域外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现状及制度借鉴。美国在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下,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方式多样、监督问责有力。英国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丰富且易得易懂,并合理厘定了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在日本,包括预算草案、相关的会议记录和预算监督信息在内的所有与预算有关的信息都及时的进行了公开,为公众全面了解预算提供了便利。俄罗斯通过顶层推动和完善的法律保障,编制面向公民的预算,定期对地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级,预算公开透明度较高。通过上述对域外经验的比较分析,为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细化预算信息公开法律规定,健全预算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其次,明确政府财政预算公开主体、范围、内容、时间与形式,改进预算信息公开具体制度;再次,强化人大、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力量,完善预算信息公开监督问责机制;最后,构建公益诉讼和秘密审查机制,完善预算信息公开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