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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在众多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由于合同诈骗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它往往与合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为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诈骗财物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刑法修正案对合同诈骗犯罪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这种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有效惩治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应该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本质特征及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定。就合同诈骗罪而言,在主观要件方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也是区别合同诈骗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最根本的界限;究其本质,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或是在合同签订、接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以后,根本不履行合同。准确把握两者的界限,应从具体犯罪的本质属性出发,准确认定犯罪,否则,仅从表面行为认定,是会出现错误判断的。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引出相关法律问题,对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之间的理论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梳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基本案情以及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对徐斌“合同诈骗”案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三部分区分了经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在理论和实际中的不同,主要从二者的含义、性质、特征以及主客观等方面来分析,从而阐明了二者的界限。最后部分,简单的介绍了我国目前对合同诈骗犯罪规定的一些缺陷,并提出几点完善意见。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能够清楚认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利于我们有效地惩处违法、打击犯罪,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