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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至今已经运行了 24年之久,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反映出的实践经验对于国际社会及我国相应投资规则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目前对于该制度有批判的声音,也有支持的声音。我们发现批判主要集中于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失衡问题,即在第11章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外国投资者的过度保护和对国家利益的过度侵蚀。本文在此基础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投资争端解决运行实践的不同角度展开了对该制度运行中利益失衡问题的分析论证,以资引以为鉴。为此,文章主要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和制度创造性。第二至第四部分主要论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争端解决运行实践所暴露的外国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鉴于程序法本身具有实质性,反之亦然,以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领域实质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本质上相互交织,争端解决程序可适用的义务条款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争端解决的走向,我们必须统一的看待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因此,第二部分主要从投资争端解决可适用的关键义务条款即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间接征收条款来论证争端解决中的利益失衡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从该制度运作过程中暴露出的争端解决程序问题来论证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利益失衡。投资争端解决仲裁透明度不足使得社会公众不能充分参与并进行有效监督,以及争端解决仲裁缺乏上诉机制进行问责、监督和纠错,使得缔约各方国家不能很好的控制投资争端解决仲裁。第四部分透过该制度可适用的义务条款和争端解决程序,从该制度运作实践对投资者和国家影响的维度来分析论证投资争端解决利益失衡问题。对外国投资者而言,表现为对其保护过度,而对国家来说主要表现为对国家主权的过度侵犯、国家规制权的限制和对公共利益的过度威胁。第五部分则主要介绍了新版NAFTA在相关义务条款和争端解决程序上的变化,借此来印证本文所要论证的投资争端解决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并且根据前文的论述,文章为目前世界范围内包括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制度在内的投资规则改革,以及中国在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投资规则利益平衡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实体条款和争端解决程序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