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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是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的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在英美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证据开示的确立有利于实现公平诉讼,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鉴于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的严重性,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修改民事诉讼法,增设审前准备程序为开庭审理做准备。虽然这些国家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明确使用证据开示一词,但证据开示的做法在这些国家的审前程序中是现实存在的。本文在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五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拟从我国现行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其良性运转在我国所需的法制环境及其他配套制度方面进行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此篇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 阐述了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涵义特点与历史渊源。对证据交换制度在国外的定义以及国内的涵义有了一个界定,并从源头上阐述了证据交换制度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 第二章 探讨了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功能。文中指出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公正基础,效率基础及诚实信用基础,并对其作了具体论述。 第三章 以美国和英国为英美法系的代表,以德国、日本、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分析了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运作基础和具体内容。 第四章 介绍了我国证据交换的历史沿革,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辅之与实务中证据交换制度的考察,认为我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交换制度,现存制度只是对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粗糙模仿。 第五章 在明确了我国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的急迫性后,提出如何构建我国自己的证据交换制度,并从具体内容和配套制度两方面予以阐述,并进一步指出,建立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关键不只是要停留在实务层面上,最主要是要落实到立法层面上,否则无法使其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