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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是客观存在的犯罪的基本形式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其自身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尽管现代刑法学以故意的作为犯为中心,建立了一个试图容纳一切可能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庞大体系,但是,对于不作为犯,它却仍显力不从心。因此,如何将不作为犯这种犯罪形态归入到以作为犯为中心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中来,便成为刑法学体系所面临的一大课题。以团结互助为基本原则的现代法制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诚实信用、相互协作,以实现法律之公平正义之目的。于是刑法中有关行为人作为义务的规定逐渐增加,不作为犯罪在刑事立法中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由于刑法对不作为犯罪没有明确的规定,执法者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据还不够明确化,一般公民也欠缺遵守这种作为义务的法律意识,在司法实践中便常感棘手,造成错误定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研究不作为犯罪也是司法实际的迫切需要。本文笔者就刑法学的视野,从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标准、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分类、等价值性、因果关系以及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等方面对不作为犯罪进行了探讨。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司法实践来全面的阐述不作为犯罪,对不作为犯罪做一些研究,让公民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不作为犯罪,对公民的行为做出一些指导,通过对不作为犯罪司法实践的研究,来让人们更加了解不作为犯罪。第一部分阐述的是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问题,通过对中外各种行为理论的分析评议,论证了不作为也具有行为性,从而把不作为的形态也置于行为概念之中。本部分还阐述了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不同点,还阐述了不作为犯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第二部分阐述的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首先通过对中外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概念的分析评议,提出了自己对不作为犯罪的定义,然后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的分析,概括出了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其次分析了各国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分类,指出,将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比较科学且具有现实意义。最后论证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地位问题,指出作为义务论在不作为犯罪论中居最主要地位,然后对作为义务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进行了论述。最重要的是通过对中外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发展演化的比较和论述,进而分别从作为义务来源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两方面对作为义务来源予以阐释。第三部分阐述的是不作为犯罪的司法实践。本文也尝试从不作为的司法实践来对不作为犯罪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做了一些研究,旨在让人们对不作为犯罪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因为一切的理论都是要在实践中去实现的,实践中实现不了,那么,一切理论都必将是虚无的。所以,不作为犯罪也应当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因此,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政策的要求来看,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本文通过参照德日、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学者的著述,结合刑法理论和案例来界定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及分类、作为义务的法律地位,并对不纯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进行了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是形式来源与实质来源的统一体。要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罚的冲突问题,必须将不作为犯和作为犯在将指向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从具有相同之处的立场出发,实质地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条件。如果行为人排他性地实际控制了侵害法益结果的发生,或者事实上处于控制危险发生源头的地位,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而不防止,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就能够说行为人具有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其不作为和作为犯的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