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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上重要的人权公约之一,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确认,突破了西方国家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局限,表达了人类对有尊严的美好生活的追求。自2001年6月27日《公约》在我国全面生效后,国家积极履行公约要求中的国家义务,认真落实《公约》中的各项权利。我国在2004年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宪法,人权的入宪可以说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出台和修订了许多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法律。从建国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提高公民的经济生活水平,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受到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立法理念上、层级上以及保障力度上都存在诸多缺陷。本文通过对人权入宪后新修法律中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的部分进行实证研究,评析我国在人权入宪后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发展方向以及缺陷。针对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缺陷,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不能简单的照搬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因为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需要国家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所以在完善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从2010年开始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2012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却排在第90位,解决好13亿人民基本生活问题,保障13亿人民生活的有尊严,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完善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应当在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思想的情况下,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用发展的观念来解决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立法中的问题,并且相关的立法应当与国家或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吻合,另外,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应该与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