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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破产程序的重整企业必然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而随着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不断推进,各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必将导致重整企业因信用问题无法顺利执行重整计划,甚至在重整计划完成后,重整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可见对破产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是帮助破产企业重整成功不可缺少的部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让失信惩戒体系更加完整;二是重整企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建立一个独立的信用修复机制;三是重整计划顺利执行要求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清除。根据常态企业的信用修复运行机制以及实践中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的经验,可看出我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运行机制主要包含信用主体自主解释途径和企业自主纠错机制两个方面。而由于重整企业都是“资不抵债”的,重整企业难以通过企业自主纠错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同时信用主体自主解释途径也仅在央行征信系统中使用,因而实践中主要还是以重整企业管理人或者相关负责人持法院出具的函件、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民事裁定书向有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但由于存在缺乏法律依据做支撑、导致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不明等问题,相关行政部门陷入是否应当帮助以及如何帮助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的两难境地。由此而衍生出了央行征信系统中不良信用记录修复困难、税务不良信用信息加重重整企业负担、工商不良信用信息阻碍重整计划的实施、异地法院执行黑名单难以剔除等困境。解除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困境,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关键在于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进行明确规范。同时应当借鉴地方经验结合重整企业特性,建立“分离式”处置模式,对重整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剥离。根据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借鉴地方银行经验对征信信息进行修复,重新评定税务级别以减轻重整企业负担,依据法院书面的材料暂时恢复营业资格,完善异地法院黑名单剔除的救济程序等方式帮助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促进破产企业重整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