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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顺应行政任务多样化、专业性和高效率的需求,各类经济和社会自治组织开始积极参与公共行政,协助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权力“社会化”的趋势逐步增强。加之国家近来大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凸显了夯实并规范各类自治组织的自治权的重要性。行业协会的独特性使其成为最值得关注的自治组织。而夯实行业协会的自治基础、理顺行业协会发展体制,需要从“定性——赋权——规制”这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摆脱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的理念和制度桎梏,充分认识行业协会作为经济领域第三部门的法律属性和地位,使其具备承接社会管理、规范治理权的主体基础;二是充分赋予和尊重行业协会的规范治理权,使其具备充实利益代表、规范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三是对其实施的规范治理等有关公共行政的行为予以约束,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文正是遵从这一路径展开论述,围绕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自治行为——法律规制”三大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从现有的社团理论和规范出发,揭示行业协会与社会团体、一般协会的不同之处,进而将行业协会定位为与社会团体平行的非盈利性经济自治组织,属于经济领域的第三部门,并据此将行业协会重新划分为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流通领域的行业商会和职业领域的职业协会三大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行业协会规范治理行为的合理性、行为种类、法律属性以及与行政管理权的区别。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对行业协会行使规范治理权行为予以行政法规制的一般原理和制度设计,并提出具体的规制路径。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自治行为进行研究,并揭示行政法规制的理论和制度路径,梳理行业协会的概念并重新界定其法律地位,目的在于规范行业协会的自治行为,夯实行业协会的自治基础,从而引导行业协会有序参与公共行政,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公私协力、合作治理”的新型公共行政关系,有效实现行政目的、增进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