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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50年代以来,如何完善渔业管理体制以应对全球性的海洋渔业资源衰退便成为世界各主要渔业国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基于自身投入控制为主的渔业管理体制,我国渔业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项旨在控制海洋渔业捕捞强度的规章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事实证明这些行政性的管理措施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同时,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出台,从保护渔民权益的角度对当前的渔业管理制度提出了质疑。因此,如何在保持海洋捕捞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渔民的应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成为当前我国渔业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运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的海洋渔业捕捞权制度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我国海洋渔业捕捞权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基于渔民的视角分析了影响我国海洋渔业捕捞权交易的因素,并从理论上验证了海洋渔业捕捞权交易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适用于我国的海洋捕捞业特点的海洋渔业捕捞权交易模式。主要结论如下:一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往我国海洋渔业捕捞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而《物权法》的实施不仅赋予了海洋渔业捕捞权的产权性,也促使了对当前我国海洋渔业捕捞权制度的改革成为必然。此外,对我国当前实施的渔业管理制度的绩效分析表明,零增长制度、伏季休渔制度和“双控”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二是对浙江省舟山市和温岭市渔民有关《物权法》认知水平的调查显示,44.8%的渔民表示不知道《物权法》,渔民的认知水平较低;有关改革的意愿和方向的调查显示,75.6%的受访渔民希望船网功率指标能够实现交易;对影响渔民交易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得出,渔民家庭对海洋渔业捕捞依赖的程度、渔民对海洋渔业捕捞权的认知水平、扩大自身捕捞规模的意愿及扩大生产的困难程度、渔民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当前的捕捞规模、对海洋渔业捕捞权的认知水平和捕捞产量的变化情况是影响其意愿的主要因素。其中,渔民家庭对海洋渔业捕捞依赖的程度和扩大自身捕捞规模的意愿都是极显著的因素(Sig.分别为0.003和0.009)。同时,渔民当前的捕捞规模和捕捞产量变化这两个因素也具有较强的显著性(Sig.分别为0.046和0.047),这就说明当前渔民对海洋渔业捕捞权交易的愿望比较强烈。三是通过供给需求理论和Gordon-Schaefer模型分析,得出生产者实际捕捞规模与最优捕捞规模不一致是海洋渔业捕捞权交易需求形成的根本原因。虽然交易成本会导致船网功率指标的供求减少,不利于海洋渔业捕捞权交易的实施,但海洋渔业捕捞权交易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提高社会总产出。四是构建了以船网功率指标为核心的海洋渔业捕捞权交易模式。并提出了通过建立船网功率指标交易中心、完善渔业管理体系、提高渔民对现有渔业法规的认知水平和加大转产转业的培训力度等措施,以促使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