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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展现了对国家和社会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其中所体现出的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更是精髓。但是,若宪法得不到切实的实行,那么,它也只是几张记载了美好方案和行为规则的纸片。因此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法律细化宪法的规定,帮助宪法的实施。为了保证宪法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就有了极其重要的存在价值。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宪法至上和分权制衡,以违宪审查机构的方式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尤其是以德国与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具代表性,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从早期的只是一个形式上受统治者利用来巩固自身统治的机构,在经过长期的政权变更,观念革新,终成现今的形式,对比可见,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也有相似的地方,曲折而漫长,但又烙上了各自国家的特色。本文的思路是从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历史以及其中的重大事件为基础来综合分析两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早期,在资产阶级思想和议会至上的观点影响下,议会作出的决定,出台的法律享有绝对的权威,但是结果却是导致国家和社会的不安定。在这样的背景下,两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尝试和实践后,德国于1948年颁布的《基本法》开始建立宪法法院,其理论基础是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的规范法学;法国则是在1958年第五共和国时期开始建立宪法委员会,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这两大机关开创了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新篇章。两个机关对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行为提供充分的救济方法,有助于立法机关能更好地依据宪法制定法律并且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但是德法两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不是十分完善的。反观中国违宪审查的现状,由于起步较晚,没有前期的充分实践,因此没有足够的实例可供参考,加之中国社会在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以及文革对国家制度的破坏后,人们的思想多带有着传统观念,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没有一个人民的基础,人民的参与度也就不会多高,这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也是不利的。所以,本文通过对德国与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背景和历程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有用的经验和理论,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刚起步的现状下,总结出两国的制度中对于中国有用的经验,同时尽自己的一点研究成果为中国完善违宪审查模式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