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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法律程序应当合理运行以规制市场主体的正常退出。但是,目前一方面“植物人公司”广泛存在,另一方面法院破产案件却寥寥无几。上述现象并存的不合理性凸显了我国破产启动程序存在障碍,破产程序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问题亟待解决。债务人是破产程序重要的启动人,本文即以债务人破产启动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债务人破产启动程序的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对破产程序的价值和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并对相关立法及“植物人公司”现象的缓解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引言和四个章节,其中:引言主要阐释了本文欲解决的问题、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及创新不足等等。第一章阐释了破产制度的目标以求明确破产制度的功能和定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债务人破产启动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等方面的进一步梳理和考察,从而从制度设计的视角分析债务人破产启动程序障碍可能的原因。第二章是以案例及数据为切入口,分别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视角对实践中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进行分析,寻找债务人破产程序启动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考察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债务人破产启动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其立法动因,并进一步总结了该等制度规则、原则和立法技术。通过对现代各个主要国家对于债务人破产启动法律规定的比较法考察,进而总结其他国家债务人破产启动程序制度设计,为我国进一步缓解债务人破产启动程序难的问题提供参考。第四章是基于前文讨论的基础,尊重和进一步实现破产法的价值和目的、结合“植物人公司”实证分析中所反映的现实问题、总结国外法中可参考的内容,对于债务人破产启动程序制度完善的部分建议作可能性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