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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变化将使更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产生,从而使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更加繁荣;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经过四年过渡期后,我国已于2005年年底允许外资独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这将对目前大量的中小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严峻挑战。在这样一个市场背景下,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货运代理法律制度框架,从而导致对行业实践中的诸多法律问题看法不一,分歧很大。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其法律地位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到货物运输过程中,此时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内涵和外延大大超出了民法代理制度“代理”的含义。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不同会使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变化,因此对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正确定性是解决相关纠纷的基本前提。而国际和国内立法尚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识别标准。本文从民法理论和行业实践的角度入手,分析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对其识别标准进行初步探讨;并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难题,在结合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予以深刻剖析和研究。对一些案例进行深入地分析,希望能进一步促进对国际货运代理多重角色的了解,以及找到预防事故发生和处理争议与纠纷的正确方法。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通常被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文章在这个分类基础上根据目前航运实践的新发展,进一步将其分为狭义代理、独立经营人以及综合服务提供者三类,并分别论述了其不同的责任划分。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本文要旨。文章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出发,在借鉴世界上先进的国际货运代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制度,重点研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难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论述的过程中,首先阐述了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概念以及法律上的分类;接着重点分析了《合同法》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影响、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界定、识别标准以及货运代理提单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论述,明确了调整我国货运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