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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担保机制则是交易“信用供给”的基础。为了兼顾证券交易的高效性与担保机制的合法性,我国现行立法创新性地引入了信托制度,试图利用信托原理来构建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关系。然而,仔细审视之后会发现该信托构造名不副实,违背了信托法基本原理,甚至与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冲突,使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陷入了担保困境,故备受诟病。对此,实务界与学术界试图另辟蹊径,提出了宣言信托、让与担保解释论、账户质押设计、最高额质押模式四种观点,以期重构目前混乱的担保机制。其中,宣言信托因国内理论及实践基础不足而明显缺乏可行性,而账户质押设计因账户所有人身份错位的问题而蕴含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故受认可度不高。灵活便捷的让与担保基于担保物不转移占有的特点,看似可轻易实现“客户可继续使用担保物”与“保障证券公司的债权”之双重目的,同时又可摆脱传统担保的程序性约束,故被证券业界人士一致推崇。然而,与让与担保解释论的合理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受到的合法性质疑,若将其适用到融资融券交易中,难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环境,反过来也难以发挥其本身的优势,缺乏可行性。相较之下,回归到典型担保原教旨之最高额质押模式,一方面质权作为我国法定的担保物权之一,不用面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质疑,能适应我国法制环境,另一方面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结构及账户设置与最高额质押极为契合,甚至能满足融资融券业务未来信用扩大之需。至于公示、特定化、所有权回归等个别问题,只需在同类交易实践及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程序做创新性、适应性的修改便可,修法成本更低。因此,以最高额质押模式构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能够实现传统理念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平衡,可谓适宜的现实选择。首先,本文通过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操作流程、法律关系及账户设置的梳理,并结合相关监管规章之规定,分析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现状;其次,分析了官方采用信托原理构造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初衷,以及信托构造的缺失之处;再次,对上述四种重构路径做合法性、可行性及必要性等方面的分析,对比之下得出应采最高额质押模式的结论;最后,在最高额质押模式之下,从质权的设立与公示、质物的特定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质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提出了具体的重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