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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是航空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航空公司的发展有赖于飞行员的稳定。在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中,飞行员作为劳动主体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其法定权利。但是,一方面航空公司基于公司的利益以及培养飞行员的成本考虑,不愿意飞行员离职;另一方面飞行员为寻求更大的发展机会或者是对公司体制机制的不满想要辞职,这样使得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凸显,如不适当解决,可能双方会僵持不下,从而导致辞职的飞行员处于“待业”状态。在航空航天行业中,飞行员属于高危职业,飞行安全与飞行员工作的稳定性密切相关,若飞行工作得不到保证,就更不用说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我国,随着航空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飞行员的权益,特别是民用航空飞行员,但仍不完善,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使得飞行员在辞职时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航空公司在此纠纷中也不能保障其合法的权益。目前各大航空公司都在针对飞行员辞职的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2014年11月26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航空集团、国内航空公司和飞行员代表共同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但这仅仅是行业约定,效力不及于法律,无法从根本上来解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矛盾。综上,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章对飞行员辞职权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考察分析,同时对飞行员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考察分析近年来我国飞行员辞职的主要情况与四个典型的飞行员辞职案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飞行员辞职难的原因。第二章主要是分析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论述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性质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章主要论述了飞行员辞职权以及飞行员辞职权的行使,重点分析目前飞行员辞职纠纷中飞行员如何行使辞职权以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如飞行员的服务期问题、违约金、健康档案与飞行记录的处理等。第四章主要提出了笔者关于劳动者分层理论的认识,以及探讨将劳动者分层理论运用于飞行员辞职保护的相关问题。第五章就如何合理的限制飞行员行使辞职权,完善飞行员辞职权保障相关立法等,提出作者的建议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