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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复杂化,性骚扰问题逐渐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时下中国社会讨论较为热烈的话题。全国为数不多的几例性骚扰案件均以原告败诉而告终,即使是武汉一案的胜诉,部分在于媒体的密切关注和由此带来的强大舆论压力。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范性骚扰的专门立法,在遭遇性骚扰时,往往因为法律的缺失而导致求助无门的现状。绝大多数性骚扰案件败诉就是最好的例证。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是否可以在其中对性骚扰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以解决我国目前关于性骚扰立法的空白。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性骚扰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 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先简要介绍三个相关案例,并对三个案例引发的问题进行梳理,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什么是性骚扰,如何界定性骚扰?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如何规定?性骚扰受害者能否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二部分,“性骚扰概述”。这部分主要从理论的层次上说明性骚扰行为的性质。本文认为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侵害的是人的性自主权。 第三部分,“外国针对性骚扰的立法与评析”。该部分先介绍国外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然后从举证责任与损害赔偿两方面进行评析。本文认为在举证责任上,国外立法中实质上都出现了举证责任转换的性质。即原告不再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在适当的时候,被告也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骚扰者的利益。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我国针对性骚扰的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是论述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规制性骚扰这个问题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界定性骚扰,再加上由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在现实中无法向当事人提供应有的保护,同时由于我国性骚扰案件审理中,主要适用补偿性赔偿制度,使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得不到保障,也不足以惩戒性骚扰者。为了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外,我们就应当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界定性骚扰,并制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原则,在性骚扰案件中增设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对骚扰人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