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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下的司法制度,具有其独特性,无论是在实行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是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没有先例可循,其在集体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审判实务中充分实现民主的过程,不可替代地促进了我国建国以来的审判事业公正并且高效地发展。但随着社会不断地变化发展,目前司法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其种种弊端在审判实务运作中越来越显现出来,进而引发体制内外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设计的质疑拷问。2010年,为更好适应当今中国社会飞速发展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①,从该文件发布后,意味着开始了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但遗憾的是,在《实施意见》颁布以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并未取得多大成效,体现最明显的是在基层法院,几乎未能看到改革效果。虽然各个地方,各个层级法院也从不同角度、突破口积极的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但采取的改革措施是否能切实解决审委会制度在动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如何取得一种更切实可行的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制度改革路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的最前沿,承载80%全国审判案件数量的基层法院,其审委会所要承担的现实功效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更是难以设想的,因此,对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制度的改革更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本文不包括结语分成五部分:第一部分:审委会制度的概述。概述部分由两个小节组成,第一节简要概述我国审委会制度历史沿革以及存在基础,主要经历过程。第二节简要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语境下的审委会制度,其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我国审判事业高效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独特重要作用。第二部分:困境审思:对我国基层法院审委会现行状况的实证分析。第一节从现阶段各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类型比例失调来讲;第二节从机构职能失衡方面来讲,无法抽出更多精力投入到审判指导监督工作中,无法总结审判经验;第三节从运行效果不佳方面入手,当前的审委会仍然主要由在法院担任领导职务的人组成,专职委员只占很小的比重,审委会通常有着深厚的行政化意味。而司法审判实践中专业法律活动高精深程度日益提高,审委会委员没有办法做到对层出不穷的各类法律问题达到完全掌握的程度,苛求这些“术业有专攻”的委员担负起讨论决定民商事、刑事、行政等不同类型案件的重大责任,来为案件的合议庭进行“专业化”的业务把关,从根本上来讲就是脱离实际,过于“乌托邦”的设计,并没有经过科学论证思考。第三部分:价值解读: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准确找准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价值定位是对其进行改革的前提,核心基础工作是对审委会实际承担的功能进行分析考察。第四部分:理念修正:重新定位基层法院审委会。我们不得不承认,审委会制度在实际审判实践存在各种弊端,甚至有业内业外有识之士对审委会制度的合理性产生怀疑,提出应予以废除。但多年争鸣后,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大多数人都认同审委会制度应被关注的并不是存废的问题,而是如何改良的问题,关键在于找准审委会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定位,保证它发挥应有的功能。第五部分:制度改良:如何改革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改革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优化审委会委员任免机制;建立审委会专业分会制度;设置审委会常设办事机构;严格审委会个案提交讨论的条件;规范案件前置审查程序;完善审委会议事表决规则;强化审委会监督机制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