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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习惯法是当地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依据事实和经验,通过民族禁忌、村规民约等表现形式,自发形成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为规范,对当地人民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云南省普洱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得益于当地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受特殊地理环境和历史因素的影响,普洱地区少数民族基于自然崇拜和神灵崇拜的心理基础,对自然生态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因而创造了许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民族风俗和习惯。虽不像制定法以规范的文字形式颁布执行,但通过口耳相传的民族禁忌、村规民约的特定方式存在于各民族的意识中,约束族人的行为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地人口的大量涌入,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随意乱开乱采、违法狩猎的现象日益严重,破坏了普洱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任务尤为艰巨。在现行立法不能更好保护当地环境时,环境习惯法发挥其补充制定法空白的作用。但在普洱地区环境习惯法的运行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示出其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在司法裁判中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对于环境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问题,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在进行相关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过程中,司法人员更多需要考虑到当地不同民族各异的相关环境习俗,在司法适用领域进行改革,联系普洱地区实际情况,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力求使得普洱地区的环境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充分融合,为普洱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发展提供可行之路。对于明确普洱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司法裁判地位,主要通过完善司法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性规则和适用方式进行解决:首先在适用条件方面,所适用的相关环境习惯法只能是本地区达成共识、符合现行立法精神且环境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其次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非刑事处罚领域;再次,适用的程序性规则包括环境习惯法适用的提出、当事人举证和法官专业素养的提高;最后,普洱地区环境习惯法的适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当事人之间协议适用、引入相关环境法判例,建立案件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法院调解作用等,创造一套有利于普洱地区环境纠纷解决的机制,进而从根源上解决环境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