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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量刑理论与实践表明,量刑情节数量化存在着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而足和实践运行中的困境丛生。究其原因,在于量刑情节数量化被等同、异化为量刑情节适用的精确化、机械化,进而模糊了量刑情节数量化本来的面目、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社会科学运行的基本规律,进而使得当前以量刑情节数量化为亮点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招致学界与资深法官的种种质疑。事实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积极意义应当予以充分肯定,招致诸多质疑的真正原因乃在于实现量刑规范化之量刑情节数量化的数学基础、方法路径及规则设置上的偏离。因此,本文以社会科学的数学基础即模糊数学为研究基点,对量刑情节数量化予以深入、系统的研究,全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基本遵行“何为量刑数量化——量刑情节何以能数量化——我国当前量刑情节数量化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的逻辑思路。第一部分:量刑情节数量化之基本考察,主要对“什么是量刑情节数量化”进行了厘清和回答,这是研究量刑情节数量化论题的基本逻辑起点,亦是所有关涉该主题的研究和探索必须首先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具体而言,对于何为“量刑情节数量化”,可以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予以界定和认知,并对两者予以区分。就前者而言,在方法论意义上,量刑情节数量化是一种抽象的量刑方法,具有确定一致的内涵;就后者而论,在具体层面上,不同制度环境下的量刑情节数量化有着不同的具象表现和地方性内容:在我国,量刑情节数量化以精确数学为基础,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域外量刑制度实践中,量刑情节数量化方法既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成为改革量刑制度、并得到广泛应用与实践的主要方法,也在一些国家遭受冷遇、被排除在量刑制度改革实践的大门之外。第二部分:量刑情节数量化之理论基础,主要阐述实现量刑情节与数量化两者相互贯通、并合的理论支撑。换言之,如果说,基于实在论立场的基本考察清晰了“什么是量刑情节数量化”的轮廓,那么,基于理论基底层面的释解则揭示了“量刑情节为什么可以数量化”的实质。具体而言,“刑之裁量”与“刑之量化”的内在统一关系为量刑情节数量化之理论基础的展开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微观层面,量刑情节数量化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相一致;在中观层面,数学作为一门工具学科,为测量量刑情节之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提供了技术方法;在宏观层面,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纵横交错与趋同借鉴,使得社会科学分支援引自然科学方法论具有内在合理性和可行性。这就意味着,当下与其纠缠于“量刑情节要不要、可不可以数量化”的主义之争,不如沉到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处去研究、探索和解决“量刑情节应当如何数量化”的实际问题。第三部分:量刑情节数量化之当前困境,主要对地方性知识内容下的我国量刑情节数量化进行问题考察与梳理。即在完成了量刑情节数量化方法合理性证成后,反观我国量刑改革中的具体实践,以精确数学为基础的量刑情节数量化的广泛应用,却已使得整个规范化量刑改革陷入僵局。在实体领域,精确数值调节比例与加减运算法则导致的机械式运算、实践法官基于经验理性所进行的倒推式裁量、固守量刑指导文本调节比例与运算法则导致的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在程序领域,调节比例与运算方法的精确统一所导致的二审等量刑复审程序监督矫正功能的虚化。如此困境在明示量刑情节不能以精确数学为基础进行数量化的同时,更是客观实践对“量刑情节应当如何数量化”的有力诘问。第四部分:量刑情节数量化之困境解决,核心在于阐述实现量刑情节数量化抽象合理性具体落地、破解困境的关键乃在于援引适格的数学基础。即对“量刑情节应当如何数量化”的解答,仍应回到量刑情节与数量化的本质上来。量刑情节评价的模糊裁量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定量分析的数量化理论必须能够承载其模糊性。因此,以模糊客体为研究对象的模糊数学就成为破解量刑情节数量化精确困境、实现量刑情节科学数量化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模糊数学所具有的“亦此亦彼”多值逻辑与量刑本体指导下量刑情节的相对性、辩证性相符合,另一方面,模糊数学所具有的“非可加性”与以模糊价值评判为特征的量刑情节“非可加性”相一致。量刑情节模糊数量化以多层级模糊综合评判模型为框架,以量刑情节因素分解、建立量刑情节评判集、测量因素集(建立评判矩阵)、分配影响权重和综合评判为步骤,其不仅可以将群体法官的经验认知与个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有机结合,在借鉴群体法官经验选择的同时,为个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预留专门的阶段与途径,还是破解量刑情节数量化精确困境的当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