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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公正,健全、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由于历史、政治、经济、传统等众多因素的制约,以及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的质证制度存在着缺陷,尤其在庭审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更是问题颇多,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很难有效进行,通常是在诉讼中通过宣读鉴定意见的方式被诉讼参加人所了解,并且,鉴定意见通常很难受到理性的对待,有的鉴定意见被视为“科学判决”,随意采纳为定案根据;有的则受到当事人的无理质疑,鉴定事项被频繁申请重复鉴定;有的则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识不足,不认真进行质证或使质证流于形式。这样,鉴定意见的真实合法性就会存在质疑,而通过现行的司法审查程序又难以检验。有鉴于此,笔者就目前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考察两大法系的做法,汲取可借鉴之处,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思考。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全文约三万四千个字。第一部分为序论,主要阐述了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一般内容,对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质证进行了概念界定,以及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质证所具有的内涵和意义。第二部分为问题论,根据我国现今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所存在的问题,从主观、客观、法律、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可归纳为这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存在立法缺陷;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缺乏严密的规则;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中控辩双方权利不对等;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产生异议后的解决救济途径不清。第三部分为比较论,主要列举和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家证言)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中得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为思考论,是本文的重点。根据我国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所存在的问题,参考两大法系的可借鉴之处,从五个方面对改革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制度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