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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的推进,传统刑事法机制的缺陷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尤其单一的刑事惩罚机制会忽略被害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基本利益,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且行刑效果不理想。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模式,让人看到另一解决争议方案的不同效果。即附有前提的刑事和解不仅始终突显对被害人、公共利益甚至对加害人的平衡保护,表达法律公正之内涵价值,还能够提高个案诉讼效率、刑事司法整体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效率价值。
但是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对我国刑事法理论与实践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需要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学以及社会学联合攻关和系统论证,需要在诉讼和行刑实践逐步践行和质证以上理论,并探索在实现公正与效益目标下,建立犯罪人、被害人、公检法机关、律师以及社区群体的共同参与和商谈机制的可能性。笔者从事检察业务多年,以此为题,还在于系统整理自己的思路,对其形成更清晰的认识。
本文分三个部分,约二万三千字。
第一部分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内涵和理论基础。笔者首先描述了恢复性司法的司法功能,指出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是传统司法制度的有益补充;接着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内涵和特点;然后详细描述刑事和解的三个理论框架,着重指出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恢复正义理论。
第二部分论述了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首先介绍了我国在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接着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即鉴于刑事和解具有的司法功能以及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存在的缺陷,有必要引入刑事和解以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然后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即我国具有引入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法律基础、组织基础和政策基础;最后论述了刑事和解在我国构建的隐忧。
第三部分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具体设计。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从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案件范围、适用阶段、调停人的确定、适用的程序、配套措施与保障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个人建议。
但是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对我国刑事法理论与实践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需要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学以及社会学联合攻关和系统论证,需要在诉讼和行刑实践逐步践行和质证以上理论,并探索在实现公正与效益目标下,建立犯罪人、被害人、公检法机关、律师以及社区群体的共同参与和商谈机制的可能性。笔者从事检察业务多年,以此为题,还在于系统整理自己的思路,对其形成更清晰的认识。
本文分三个部分,约二万三千字。
第一部分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内涵和理论基础。笔者首先描述了恢复性司法的司法功能,指出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是传统司法制度的有益补充;接着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内涵和特点;然后详细描述刑事和解的三个理论框架,着重指出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恢复正义理论。
第二部分论述了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首先介绍了我国在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接着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即鉴于刑事和解具有的司法功能以及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存在的缺陷,有必要引入刑事和解以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然后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即我国具有引入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法律基础、组织基础和政策基础;最后论述了刑事和解在我国构建的隐忧。
第三部分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具体设计。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从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案件范围、适用阶段、调停人的确定、适用的程序、配套措施与保障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