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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制度。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已然建立,并且加入WTO保护期的结束,外资银行全面进入我国,我国金融机构势必面临着国内同行业间以及分业经营与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的激烈竞争。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国内各界对金融业混业与分业的选择以及何时、如何调整都十分关心。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业已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迹象,国家监管部门也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逐步进行了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6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代理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2005年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2009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上,银监会已和保监会就银行试点保险公司达成共识,四大银行成为试点。这为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做了一个良好的铺垫,于是出现了平安、中信、光大等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建立了银行控股公司,而其他股份制银行和中小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还在探索这个问题。也正是因为我国金融业对于混业经营还在探索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没有成熟的监管方案,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人覆辙,这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长远发展来说十分重要。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绪论,提出了选题背景以及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意义,阐述了国内外学者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研究状况,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相关理论,从风险、效率、监管三个方面对两种经营模式进行分析。第三章介绍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践,详细分析了美国金融业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历程,并以花旗集团为案例,对花旗集团混业经营的实践进行分析,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探索起到借鉴作用。第四章回顾了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演进过程,分析了我国金融业未来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以平安集团为例,说明以兼并收购为手段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理想模式。第五章分析了在当前情况下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可能遇到的问题。第六章针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以商业银行为主导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第七章,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