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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相比于人治具有优越性,这已被人类社会的长期实践所反复证明。法治,即法的统治。在法的多种表现形式中,宪法居于根本法或最高法的地位。因此,从根本上而言,法治指的首先是宪治,或“以宪治国”。宪治是指以宪法去控制、保障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使国家权力在横向与纵向的国家机关之间得到恰当的配置,以发挥其特有的处理公共事务的优势,以保障公民权利。要使保障人权这个宪法的最高价值得以实现,就必须使宪法得到良好的实施,否则,一部制定得再完美的宪法也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当然,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宪法的实施必须借助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形式上已经建立起了违宪审查制度,也规定了某些审查程序,但在实践中从未宣布过任何行为违宪。然而并不能因此说我国没有违宪事实。实践中违宪现象屡屡发生而得不到及时纠正。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本文的出发点和归宿。本文以绪论作为第一部分,阐述了违宪审查的必要性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意义以及研究内容。第二部分在阐述了学界对违宪和违宪审查概念的几种理解的基础上对违宪审查进行定义,接着论述了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三部分阐述了支撑违宪审查的一系列基础理论,如性恶论思想、自然法思想和宪法为高级法的理念、社会契约论与分权制衡理论,为下文的论述铺平道路。第四部分对国外违宪审查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期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是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缺陷分析,介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后着重分析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引出对我国违宪审查现状缺陷的思考,为下文论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铺垫。第六部分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和审查程序三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