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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侵权责任法》颁行以来,监护人责任问题就一直是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学界对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和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众说纷纭,主要集中在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责任形态。对于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有过错责任说、推定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公平责任说以及多元归责原则说等。而对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形态,主要集中在被监护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实务领域,各地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也存在释法不清、判决结果差别较大的情况。要解决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追本溯源,理顺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以及承担规则。现阶段是民法典各编修订的关键时期,侵权责任编草案业已进入二次审议阶段,因此对监护人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文章的第一部分将从实务领域出发,从各地法院判决入手,总结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用法、释法情况。各地法院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规则存在不同认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文章的第二部分对监护人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这也是研究监护人责任的基础,监护人责任从其根本性质上来说,为被监护人行为责任,应为替代责任。但在侵权责任编中,条文之间存在对监护人责任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趋势应是逐渐向自己责任过渡。文章的第三部分则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把握当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国际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理解与判断。我国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但未来应当注重被监护人的识别能力,向混合责任原则靠拢。同时在该部分对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被监护人构成侵权责任不是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前提,被监护人拥有独立财产也不是其承担责任的缘由。文章的第四部分具体分析监护人责任的责任形态,在此类案件中,监护人始终是侵权责任的主体,被监护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自然无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说法。在监护人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方面,目前较大的弊端在于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两款规定之间的关系难以把握,使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情况不明,应立足于替代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采用“内外部关系说”,以理顺监护人责任的逻辑关系,第32条第2款实质上是赋予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使用权,针对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内部关系。未来可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和国家补偿等方式,对风险的进行转移,以实现三方主体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