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救济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来源 :东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5次 | 上传用户:fengpos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复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其处理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原则上不能将申请人置于较复审前更加不利的境地。也就是说,复审既不能加重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减少申请人的既得利益,申请人的负担不得因申请复审而超过复审之前。一般认为,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确保申请人充分利用复审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保证复审制度的贯彻落实而不致形同虚设,消除当事人怕申请对自己不利的顾虑;第三,有利于提高复审工作质量。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裁判不服,而进行申辩或提起救济的,行政复审主体不得因此而作出比原已作出的对相对人更不利的行政行为或行政裁判,这是一个程序原则,也是一个公法原则,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作为行政救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有着其深厚的法理基础:程序正义;诉辩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事实上,在我国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中,已经得到确认和实施。但是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因为种种原因,至今仍未采纳这一重要原则。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对这一原则并没有明确的体现,行政相对人甚至有面临更不利结果的可能。事实上,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确立后,还面临着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考验,有必要对其在行政救济具体程序中的应用做深入分析。尤其是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既有共性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在基本的规则形成之后,本原则使用的例外也成为必须交代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理论阐述,实证分析,比较研究,提出构建我国的行政救济法领域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以促进我国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建设更加和谐、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其他文献
为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高质量的要求,使会计信息更加可靠、相关,各国推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结合《企业会计制
<正> 大豆低聚糖是一类存在大豆中低分子糖的总称,在成熟大豆中约占10%,它主要由棉籽糖、水苏糖和蔗糖三种小分子糖组成,是一种能有效促进人体肠道内双歧菌有益菌群的生长、
会议
复习课教学模式一般比较单一,往往流于拎拎知识点、做做试卷,学生 容易厌烦,复习所花时间与效果不成比例。本文拟从改善教学手段──在复习期 间,利用计算机多媒体辅助教学手段的
  沧州市有各类湿地面积达23.2万公顷,占河北省湿地面积的21%,有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但近年来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了湿地面积和景观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生物多样性面
<正> 如果有人告诉你,你存在银行的钱正在贬值,你所获得的实际收益是负值,你一定觉得难以置信!事实上,今年我们正在面对一边物价指数上涨,一边央行宣布暂不加息的局面,中国正
我国新一轮"医改"被百姓和各大媒体竞相关注时,美国政府也积极推行政府主导的全民医保制度。尽管两个国家政治体制不同,但是有很多相通的地方。本文在介绍了美国推行全民医保
<正> 桃花堤住宅区绿化工程,自1984年9月开始动工兴建,至1989年9月全部竣工, 供建四片庭院式绿化小区和一座公园,初步形成幢幢成院、院院有景、景景相连的居民住宅小区,整个
道德敏感性是人对社会环境及他人情感、利益的一种感知行为,并作出合理道德行为的一种能力。当前,青少年道德敏感性偏低,制约了青少年道德能力的发挥。因此,必须提升青少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