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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一直是传统刑法学研究的盲点,而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的兴起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提升,迫切要求刑法中的相关理论与被害人融合,以满足刑事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纵观各种刑法学教科书,从编写的篇章体例上看,大多以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为主线,从研究的主要内容看,包括了犯罪论和刑罚论。在刑法学教科书中没有对被害人专门加以分析。刑法总论在排除犯罪性行为中提到了被害人承诺行为,在刑法分论中被害人行为可能影响到个罪的成立。作为教材的刑法学采用这种编写体例自然具有合理性,但对被害人的忽略长期以来也导致被害人因素在刑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被害人谅解的研究弥补了被害人态度这一罪后因素在犯罪论和刑罚论中研究的不足。国内关于刑事被害人事后态度和行为的研究始于刑事和解,来源于西方国家方兴未艾的恢复性司法理念。21世纪以来恢复性司法研究在我国起步并很快得以发展,其存在的现实基础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注和刑事司法在预防和改造犯罪人方面的失败。直至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长久以来关于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刑事和解是否能够在我国推行才终于有了结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程序。然作为刑事和解核心的被害人谅解在刑法中的研究却没能紧跟诉讼法研究的步伐。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更加强调加害方与被害方在第三方调停或组织下平和的解决刑事纠纷,最终实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缺乏对被害人谅解的深入研究,刑事和解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文共五个部分,字数约50000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的概述。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刑事被害人与谅解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引出了刑事被害人谅解的概念,明确指出本文研究的刑事被害人谅解属于制度化的被害人谅解。对概念的阐述仅能够明确概念的内涵,还要通过与其他概念的比较才能明确概念的外延。因此,紧接刑事被害人概念,笔者对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进行了辨析,以便在相似的法律制度中确定研究的中心。第二部分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刑事被害人谅解的法律属性,指出刑事被害人谅解属于被害人的一项权利,国家可以让渡一部分刑罚权给被害人供其自由处分。刑法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基础,被害人谅解要对刑罚权产生影响就必然要引入到刑法理论体系之中。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也是被害人谅解引入刑法的理论基础。笔者在这一部分重点分析了被害人谅解如何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契合。第三部分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与定罪量刑。这一部分笔者对刑事被害人谅解的不同类型做了简要分析,作为研究被害人谅解刑法功能的前提。而后阐述了被害人谅解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基础,即被害人谅解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在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定罪功能上,笔者指出了被害人谅解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出罪功能,并分析了出罪功能的具体表现;在刑事被害人谅解的量刑功能上,笔者分析了被害人谅解对是否判处刑罚、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轻重、是否判处缓刑、是否判处死刑的影响。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谅解实施的现状。这一部分笔者通过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阐述被害人谅解的现状。首先,在立法上分析了被害人谅解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的地位,并指出了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立法的不足。其次,在司法上分析了刑事被害人谅解司法认定不规范、量刑从轻不规范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完善。这一部分与第四部分对应,还是从立法与司法上完善刑事被害人谅解制度。在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出罪功能。具体通过赋予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谅解轻微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权利,将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条件等措施实现。在司法上,从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司法认定、被害人谅解审查和监督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