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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社会里,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使得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变得易操作且迅速。个人信息无形的商业价值,特别是网络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的特性,使个人信息资源被不合理使用、收集、储存、复制、公开、篡改、泄露、盗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其实已经失控。于是,我们仔细梳理便可发现个人信息在信息社会里所面临的一系列危机:第一,人格权随时可能被侵害。海量的个人信息在浑然不觉中被收集,现代人因此变为“透明人”或“半透明人”,个人随时可能步入毫无隐私的境况中,生活安宁被扰,人格权难以保障;第二,良好的商业秩序难以维持。一些企业不遗余力的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所需要的个人信息,以便较精确的划定市场,确定潜在客户推销产品,而不管是否侵害他人隐私,破坏商业秩序;第三,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失去,将滋长犯罪、危害社会稳定。相信很多人都曾收到制贩假证、高利贷款、欺诈等内容的短信,不法之徒获得大量手机号码的途径可能就是非法收买个人信息数据库。以上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危机,都将会制约经济发展。如果没有一个公正公开高效安全的个人信息交流平台,那么政府难以高效行政,经济更加难以向国际化发展。以网络发展为例,如果互联网企业不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无人愿意以真实的个人信息注册上网,那么很难收集到真实精确的个人信息,势必导致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缺失,则互联网企业的增值业务无法顺利发展,将妨碍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因此,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维护公民基本的人格权、财产权是势在必行的。本文将从民法的视角出发,综合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法社会学的方法,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人格权基础和财产权基础,比较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制度、论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的构建等问题,以期通过这—比较全面的民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研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