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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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丑闻陆续被曝光,而幕后总有一个“合谋者”的影子——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民事责任残缺,违规成本过低,是导致当前注册会计师屡屡违规的一个直接而关键的因素。在利润面前,单纯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的良心和职业道德是徒劳的,完善的法律与监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其铤而走险。要想去除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毒瘤”,必须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依靠惩戒机制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2003年1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11日,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解决了审计责任实体规定问题,对如何正确地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目前真正因虚假陈述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极少,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逐步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面临民事诉讼的风险会越来越大。鉴于审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与证据的复杂性,如果相关诉讼中只按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予以举证、质证与认定,由此得出的裁判结论,有可能会出现专业性上的不足与缺陷,导致审判实践适用规则不一,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畸轻畸重的现象。对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专业性的鉴定程序加以弥补。因此,建立一套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特色的执业责任鉴定机制,以鉴定意见来作为对注册会计师责任认定的权威结论,并提供给法官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论文在借鉴审计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学科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规范研究方法为主,结合实证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法,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构建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其基本思路是:首先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审计学、经济学、法学三个学科的不同视角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研究寻找理论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起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基本框架,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制度、鉴定技术标准、鉴定程序制度、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和鉴定人的权责制度等。(1)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是一种法律服务行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作用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活动,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为法官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具有专业性、中立性以及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的基本特征,可以为法官提供借以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决的依据,也是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的重要途径。从审计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实质上是审计期望差距动态平衡的过程,是在公众期望和职业界期望之间寻求一种协调关系。在诉讼中引入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性和社会责任,由独立的、权威的第三方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提供给法官作为裁量的依据,有利于协调社会公众、法律界与会计职业界之间的认识分歧,平衡公众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职业权益,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过重的、不切合实际的责任,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健康发展的空间。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引入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不仅仅是在诉讼活动中增加了一项鉴定程序,社会将为整个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付出不小的成本。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能带来的直接收益是提高审判的效率和正确性,提高审判效率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总体上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收益大于成本,符合经济原则。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作为专业技术鉴定的一个特殊功能就是,通过这种专业认定,能够使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审计证据在法庭认定案件事实时最终产生证据效力。(2)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框架的设计。“公正与效率”是一切现代制度设计中应遵循的共同价值目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设计的最终目标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设计对公正的价值目标的追求体现在保障鉴定主体的中立性,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设计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体现在,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得地位中立的鉴定人通过合理的鉴定程序,依据科学、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在合理的鉴定时限内,出具客观、中立、权威的鉴定意见,避免非正常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和鉴定分歧。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是指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活动的制度、规章、规则及其相互作用方式的总称。大体上说,主要可分为鉴定主体制度、鉴定技术标准、鉴定程序制度三个模块,在这三个模块之下又包括各项具体制度。(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鉴定主体制度是整个鉴定机制的核心,决定着整个鉴定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在民事诉讼中积极作用的发挥。我国对鉴定人采取的是鉴定权主义原则,只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资格认证的人员才能从事鉴定工作,而且鉴定人一般需依附于鉴定机构才能开展鉴定工作。作为独立于公、检、法、司及其他行政机关设立的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成立消除了传统鉴定模式中“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的嫌疑,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的适格主体。目前这一鉴定主体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具体设想包括改革鉴定委员会的管理方式、实行二元鉴定主体制、建立鉴定人名册制度等。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应由财政部(经财政部授权,具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行使管理权)和司法部共同领导管理,并参照由司法部统一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标准对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进行年度审核。同时,组建省级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注协和司法部门共同领导和管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主体由鉴定委员会和鉴定人共同构成,实行二元鉴定主体制,彻底解决一元制下因法官和当事人无法对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询进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缺陷。司法部门可以在注协的协助下,经过审查、公示、批准程序,按照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将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资格和能力条件的鉴定人列入本级鉴定委员会的名册。在名册中应当明确载明鉴定人的简历、学历、学术水平、鉴定经验、有关论著情况等等。名册可以刊登在专业网站上,并置备于法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相关场所,以备法院或当事人选任。(4)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研究。建立统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是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所决定的,既是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维护鉴定人职业信誉的需要。广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可大致分为引用技术标准和专用技术标准两大类。引用技术标准是指已有的、直接被引用作为依据的鉴定技术标准,包括现有的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标准。专用技术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针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结合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专用技术标准又可以分为判定标准和报告标准,其中判定标准是鉴定人从事鉴定业务过程中搜集鉴定证据、形成鉴定意见所遵循的标准;报告标准是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书所遵循的标准。对审计报告真实性衡量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注册会计执业准则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对于注册会计师,对法律要求的“应有的职业谨慎”的违反程度是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过失的客观标准,落实到可执行的层面,这一判断标准应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的推定和过失程度大小的判断应建立在综合考察审计失败的性质及其重大性、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等因素的基础上加以判断。(5)注册会计执业责任鉴定程序与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涉及到一系列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具体程序和制度,其流程大致可分为鉴定的启动、鉴定的实施、鉴定意见的采信三个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直接启动;二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启动。法官掌握了鉴定启动的最终决定权,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并不影响法官对鉴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保证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落到实处,有必要设置必须鉴定的具体规则,也就是说法律必须规定,当某类案件或某种情况发生时必须交付鉴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实施程序包括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具体实施、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步骤。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法庭采信,以作为案件裁决的直接证据,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绝大多数法官并非会计审计专家,为了保证法官能够合理地评价、采信证据,也为了能对当事人和律师起到指引作用,我们还需要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包括鉴定意见的质证制度、采信要件和采信说明制度等。鉴定意见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当庭质证,鉴定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既有利于当事人理解并接受鉴定意见,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也有利于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错误,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质证的过程同样也可以帮助并非会计审计专家的法官避免陷入对鉴定意见的盲目信任中,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从而对于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此外,一旦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普遍做法,也可以更好地促进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认真负责,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鉴定意见的采信要件包括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采信程序合法。根据公开原则,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其采信或不采信鉴定意见的理由。(6)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权责制度。为了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能够顺利地从事鉴定活动,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必须赋予鉴定人必要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义务又与责任密不可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度共同构成鉴定人权责制度。在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除了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鉴定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外,权利方面应增加司法保护权以及知悉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相关裁判结果的权利等,义务方面还应增加宣誓的义务、接受法官或当事人监督的义务等。当鉴定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应依法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隐匿事实真相,扰乱诉讼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如果鉴定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并且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则鉴定人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相比其他国家的做法,目前我国对鉴定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手段的相对单薄,缺乏统一规范,还不能完全满足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司法鉴定新秩序的需要。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司法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警告、停止执业、撤销登记等方式之外,还可以参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列示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引入罚款和没收酬金等方式。除此之外,专业团体(中注协)还可以对鉴定人专家责任进行追究,采取行业自律性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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