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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课题研究备受关注,在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较强的能动性。我国的个人信息体系的建设必须要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为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司法实践判例的分析,才能明确的了解我国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状态,才能更好的为研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做出积极的探索。本文以我国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发展为视角,试图在回顾梳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轨迹后,明确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应该确立的关键性的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在我国立法没有个人信息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判决案例关于个人信息形态的认定也没有统一认定标准。目前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保护权利路径归纳起来有名誉权纠纷、姓名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等模式。司法实践缺乏侵害个人信息的统一认定标准,探索实践中以已经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基本原则和权力内容都难以成为一个体系。第二部分,司法实践视角下个人信息的基本认定。本部分通过对学术界与个人信息立法较发达国家及地区关于个人信息界定的分析比较,得出关于个人信息形态界定的几种方法,其中列举概括型定义模式以及“可识别性”认定标准得到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认可。虽然个人信息在公法领域中抑或私法视野下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的保护也需要各个领域法律部门的配合,但是这依然改变不了个人信息最核心的私法属性,公法不能代替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要地位。比较当前已被大多数国家立法普遍认定了的基本原则、权利内容,有利于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践审查标准。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路径发展。通过对个人信息与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分析厘定来明晰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于此同时,由于对个人信息认识的不断增强,其受保护的独立性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凸显。第四部分,立足司法实践反思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梳理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梳理了当前我国立法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明确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缺乏紧密的联系。本着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律法才能发挥他应有的价值和意义的理念,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在明确公法与私法交叉影响之下,采取集中统一立法模式,探索个人信息在未来民法中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