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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的关系以及二者的分离进行分析和叙述。接着,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最重要的两个内容,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进行论述,再者,从民事司法裁判这个角度来深入剖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中一些问题。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法中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其是指基于超出票据时效或因票据保全手续不完备及欠缺进而引发票据权利出现丧失,持票人在法律框架内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因此获得的票据利益的一种权利。目前,关于这项权益性质的认识与界定上,世界各国学者并未形成共识,当前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是票据法特别规定请求权说,其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说,其三是票据上之权利说,其四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说。本文在探究该项权利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来进行相应分析,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并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这个视角进行一一论述和分析,进而分析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接着,笔者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成立需要满足的三个前提条件,即持票人曾享有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已过或手续欠缺不完备的原因导致丧失票据权利和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此受益,对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分析论述。本文主要从司法裁判视野角度来论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司法裁判相关问题,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分别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案件诉讼案由、原告主体资格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票据抗辩事由问题、公示催告的效力问题、诉讼时效问题和诉讼请求问题等六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述,并结合司法裁判的案例进行阐述论证,也体现了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立法内容有逻辑错误且前后互相矛盾、过窄的返还义务主体范围、模糊不清的票据利益返还范围、性质不明确、以及诉讼时效不明确等问题。因而,笔者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提出了立法建议,即笔者认为,首先需从立法层面上进行明确,即明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债权性质、修改利益返还请求权适用条件为票据时效超过以及保全手续不全导致丧失票据权利、增加返还义务人的主体范围、明确利益返还的限度范围以及适用民事普通诉讼时效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