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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银行主要指那些资不抵债,在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管理质量、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等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并且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摆脱困境,甚至接近破产边缘的银行。如何处置问题银行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国政府、金融监管当局关心的问题。如果处置不得当,往往会引发金融恐慌,从而对人民的经济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在如何处置问题银行等问题上,总结了一些经验教训和基本原则,理清这些经验、教训对于金融体制不是特别健全的国家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总是或多或少地包含政府救助行为,政府需要从许多复杂的处置方案中,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案,既考虑到短期的成本因素,又考虑到长期的金融安全及社会稳定。此外,本国的意识形态及文化特点,也是政府在处置问题银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尽管存在着许多特殊的因素使得其他国家无法完全借鉴这些发达国家处置问题银行的经验,但是在处置问题银行时,考虑的核心内容,需要权衡的利弊关系等方面,还是存在着许多相同的地方。因此,美国处置问题银行的宝贵经验对于我国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国内外在问题银行处置方式上的差异、效果,得到改进我国处置问题银行的一些建议。
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问题银行相关理论基础及国内外有关问题银行处置的研究综述。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银行业将步入国际化的时代。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一方面带给了国内银行机构许多新的管理理念、经验,但另一方面,也必将加大银行业的竞争,一些在资产状况不佳、管理落后的银行将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出于稳定经济的考虑,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往往会在这个时候对陷入困境的问题银行施以援手,以避免银行倒闭的连锁效应对这个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处理问题银行时,多采取救助性的解决方式。然而实践证明,如果不能及时关闭问题严重的问题银行,只能让其以后的退出成本越来越高,而这将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监管机构在处置问题银行时,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处置问题银行的成本最小化。本文在这一部分还陈述了问题银行产生的原因并回顾了国内外在处置问题银行方面的一些文献。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美国是如何处置问题银行的。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在问题银行的处置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作为美国处置问题银行的核心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处置问题银行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主要使命在于:通过对法定限额内的存款提供保险,以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营、维护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公众信心。存款保险公司在处置问题银行的过程中,都有其自己的处置原则。它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关注的是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考虑的是,如何最小化处置问题银行的成本。此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处置问题银行的过程中都按照一个规范化的程序操作。通常情况下,当一家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无法满足储户的提款需要时,发放许可证的机构便会将该金融机构纳入问题银行的名单,考虑其关闭事宜。这个时候存款保险公司开始介入到处置过程中。它首先会进行数据的收集,然后向潜在的购买者进行推介,潜在的购买者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投标,而存款保险公司会根据成本最小化的原则选择购买者,最终实现问题银行的关闭工作。在处置问题银行的选择方式方面,美国主要采取了三种方式,购买承担法、存款支付法以及公开性银行救助。购买和承担法在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使得银行在社区服务的连续性得以保障,降低了银行破产对人民生活的影响。但是在公平竞争方面,购买和承担法未能兼顾大小银行的公平性,大银行通常能得到全额保障,而小银行只能得到投保限额内的赔付,这使得大小银行在争夺储户方面,天然的就存在差距。此外,由于对全额存款提供了保险,使得原本大额储蓄者对银行监管的意愿降低,增加了银行从事风险经营的风险;存款支付法对于存款保险公司来说,成本比较高,会消耗较多的保险基金。因此存款支付法通常是在问题银行规模比较小,且所在社区的竞争比较充分,不会因为一家银行的倒闭而出现银行服务的空白这种情况下才会采用,因为此时,存款支付法可能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对于规模较大的问题银行,通常不会采取该方法,因为这会消耗很多的保险基金,从而影响存款保险公司的现金流,不利于其对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救助;和清算一家银行的成本相比,救助法为保险基金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它最小程度的减轻了银行破产对当地社区生活带来的影响,承担银行可以继续在社区提供银行服务,从而降低了银行破产对社区经济的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但公开性银行救助允许较弱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留在市场上,并同其他没有受到救助的金融机构一起竞争,这本身就不公平。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对问题银行的处置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在问题银行的处置有比较多的行政成分,更多地考虑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造成了可供我国选择的处置方式不多。总的说来,我国在处置问题银行时,主要有三种方式,最后贷款人、并购以及倒闭。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自1996年以来多次使用了最后贷款人这一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金融机构的合并从1999年开始已逐步走向市场化,中国银行并购的动因,开始越来越多地来自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在运用倒闭方式处置银行危机方面,我国目前已有的实践主要是运用行政关闭手段。由于这种方式影响较大,因此在我国使用频率不高。在处置问题银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危机处理的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其次,最后贷款人的救助过度;再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过度;并且危机处理的政府色彩太浓,市场化手段运用不够。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美国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通过参考美国在处置问题银行方面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文化背景,我们可以在一些方面改善目前在处置问题银行过程中的不够理想的方面。首先要健全危机处理的体系、完善危机处理机制,其次对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改革,建立严格、有效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取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的银行实施严格的市场退出,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促使银行稳健经营,减少行政干预,多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处置问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