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而产生的。所谓关联交易,即指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功能,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也为各国法律所认可。本文从关联交易主体的概念、关联交易法律界定出发,通过对关联交易弊病的分析,可以得出:关联交易极易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及个人非法获利的手段,因此可能会侵害交易中从属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严重后果。而且随着现代经济合作性要求的日益提高,关联交易现象对各种行业的影响必将逐渐扩大,因此,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己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但是,综观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多是行政法规及规定,立法级别太低,且缺乏对各个领域不同规范加以协调、统驭全局的规制理念及原则,造成各领域立法中尚有交叉及冲突之处。同时,也缺乏对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基本理论的建立与基本制度的设计。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应包括三个部分:对促成关联交易达成的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进行制约;从实体法及程序法两方面对公司的少数股东进行保护;通过不同的模式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 本文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运用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先对关联交易的产生根源、表现特征及对相关实体的影响做了详细的说明,然后深入分析了从公司法角度规制关联交易的各种法律制度,最后提出我国公司法应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关联交易规制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关联交易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