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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我国第三大税种,在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需要调节的商品进行征收,征税行为大多在生产(进口)环节发生,税收收入归属于中央政府,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19年10月,国务院发文指明了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即选择合适的品目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进行征税,并将改革涉及的增量部分消费税留存地方。1994年分税制以来,社会各界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问题提出了诸多批评,特别是全面营改增和大规模减税降费以来,在地方主体税种缺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政体系遭受了更大的压力。因此,培育新税种或改革原有税种用以补充地方税收收入,已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国务院提出了稳步下划消费税至地方的设想,然而消费税能否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消费税的哪些品目适合下划至地方、消费税下划至地方后征税环节如何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是否需要改变、消费税税率结构应当如何调整、消费税改革需要遵守哪些原则等诸多问题仍然有待解答。本文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法,查阅国内外学者在消费税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我国政府官员对于消费税的相关表态,就我国消费税的功能定位进行研究,确定“抑制有害消费”、“促进环境保护”、“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四项功能,并将其作为消费税改革需要参考的基本原则。接着,在明确消费税相关概念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消费税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并从经济学角度对消费税的四项功能定位进行解释。在前人研究和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梳理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的改革历程,并剖析改革背后的政策意图,结合最新的《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研究消费税经过多次改革后仍然存在的问题,以明确新一轮消费税改革需要着力的方向。基于前文理论研究的基础,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选取不同收入阶层家庭在烟、酒、车、油等方面的支出数据,测算我国居民对以上四类商品的边际消费倾向,进而计算上述四类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在预测征税环节后移对于消费税发挥四项功能定位的影响时,选取烟、酒两类消费品零售环节征税对抑制有害消费的影响,选取小汽车、成品油两类消费品分析零售环节征税对促进环境保护的影响,区分奢侈品和非奢侈品两类探讨零售环节征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区分烟草、酒、其他税目三类探讨零售环节征税对筹集财政收入的影响。在仅考虑生产环节从价计征部分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时,研究发现,居民对卷烟的总需求量将下降3.77%,对白酒的总需求量将下降1.99%,对小汽车的需求量将下降0.05%至1.85%不等,对抑制有害消费和促进环境保护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正面作用;由于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功能的奢侈品类税目占消费税税收收入不足2%,预计后移征税环节难以显著提高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烟草产品后移至零售环节征税可增加约718.77亿元消费税收入,白酒后移至零售环节征税可增加约36.09亿元消费税收入。当然,以上分析仅考虑了部分税目由生产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是否适合下划至地方或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则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根据上述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本文通过借鉴以OECD国家为主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在特别消费税征收实践中的税权划分、征税范围与征收环节的选择、税率结构的设置等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消费税的四项功能定位,从征税环节、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和价税关系四个角度提出改革意见。在调整征税环节时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进行选择,并考虑地方政府可能造成的阻碍,本文提出了适宜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所需要具备的特征,并就零售环节征收可能产生的逃税等问题进行提示。在调整征税范围时,本文提出需要及时取消过时税目,并扩大对不健康消费品、非环境友好型消费品、奢侈品和高档服务的征税范围。在调整税率结构时,本文认为可以提高环保类等税目的税率、理顺不同税目之间税率设置的逻辑、在部分税目内部设置差别税率,并对于下划至地方的税目赋予地方政府在税率设置上一定的自主权。在调整价税关系时,本文认为出于方便民众理解、提高税制透明度、利于消费税改革等因素的考量,应当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