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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问题是在理论界和实践界中都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对于其研究一直很多,但是现在研究最多的都是对债权可以发生让与的情况进行分析,而从反面角度进行分析的很少。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了禁止债权进行让与的三种情形,其中前两种已经没有什么争议,最主要的争议问题就是集中在当事人约定不允许债权进行转让的情形上,即禁止让与特约的问题。禁止让与特约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债权进行转让,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目前争议问题主要是集中在禁止让与特约的效力方面,也就是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因为债权让与涉及三方关系,因此关于效力问题就包括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但是目前关于效力问题的争议还有很多,不论是学说观点还是法院判例都是存有争议的,还没有形成特别统一的结论。因此对于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就会显得很有必要。总之,债权让与中的禁止让与特约是理论界研究不是很多,而且也是现今不太成熟的一个领域。但是由于禁止让与特约总是和抵押、留置、保证等问题相联系,在债权让与合同作为主合同的同时经常还会伴随着从合同的存在,这使得这个问题变得更加重要。而且现今人们法制意识程度的提高也推动禁止让与特约领域向前发展,而且其中还有许多争议问题没有解决,使得在禁止让与特约的领域中出现很多问题,因此必须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使得在发生纠纷时找到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将分为五大部分进行分析,第一大部分是禁止让与特约中的基本问题;第二大部分是对禁止让与特约的内部效力问题研究,主要从外国立法例、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的学理争议以及本文观点这几个角度分析;第三大部分是禁止让与特约的外部效力研究,跟内部效力的分析角度相同;第四大部分是禁止让与特约中的两个特殊问题的分析;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总结。虽然目前学界有一些关于禁止让与特约的研究,但是对效力问题的研究都比较表面,不够深入。目前关于效力问题的立法也是处于空白,所以虽然研究不多,但是禁止让与特约还是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的。本文不仅仅对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进行分类,而且还提出了新兴领域中出现禁止让与特约问题的情况。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使得禁止让与特约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