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记者拒证特权制度在美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其内涵主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新闻记者抗辩公民作证义务的权利。一般认为,司法有定纷止争、维护正义的功能和价值,而新闻媒体也有监督政府良性运行的职责与使命,司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案情的查明,新闻利益的获得也需要记者履行对消息来源的保密承诺,因此在司法查明案情的过程中,这两种社会利益在证人的作证义务上便会发生冲突,此时,利益权衡的产物——记者拒证特权便诞生了。截至目前,美国已有4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不同程度的承认了记者的拒证权,但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却依旧向记者发出了大量传票,强制记者揭露涉案消息来源的身份及相关隐匿信息,远者如1972年的Branzburg案,近者如2003年的Miller案,这严重影响了记者与消息来源的信赖关系,增加了记者新闻采访的负担,也伤害了美国一直引以为傲的新闻自由。通说认为,目前美国各州对记者拒证特权制度认知的混乱和联邦层面记者保护法(Federal Shield Law)的缺位是导致此种局面出现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美国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呼吁制定联邦记者保护法明确赋予新闻记者拒证特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不断有相关立法草案被提交美国国会审议,联邦记者保护法的制定似乎已是水到渠成、大势所趋。但制定一部法律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制定记者保护法也是如此,其间将有大量的理论难点需要反复探讨和论证,这其中就包括对记者拒证特权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适用范围的界定,本文试图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笔者的管窥之言。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记者因保护消息来源而拒绝作证的案例,新闻媒体与司法部门的利益冲突还不明显,但笔者认为记者拒证权在我国的确立有其内在必要性,也有其现实可行性,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本文本着比较法的研究初衷,期望对我国将来记者拒证权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有所裨益。论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美国记者拒证特权的历史发展和现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介绍,理清记者拒证特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脉络。同时,本部分对美国制定联邦记者保护法的原因也进行了相关论述,最后笔者得出结论:在美国大部分州和联邦法院已承认记者特权的形势下,联邦记者保护法的出台已是大势所趋。第二部分主要就美国记者特权制度在联邦立法层面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笔者首先肯定了记者拒证特权的权利主体是新闻记者而非消息来源,进而对记者的定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并提出了符合时代要求的记者定义的新标准。同时,本部分还就记者特权的权利性质为相对特权和非秘密消息也属特权保护范围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为记者特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任何形式的证人拒证特权,笔者首先论证了我国建立证人拒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一步提出了我国记者特权法制化的形式与内容。结论部分,笔者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尝试性的草拟了我国将来的记者拒证特权法条草案,以期对全文的论述做一逻辑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