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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对质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被告的请求进行对质的权利,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刑事被告有权质疑控方提出的证据,要求被质疑证据提供之人出庭,并对其进行询问的权利。
刑事被告对质权被英美法系很多国家确立为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因为其发现真实以及保护刑事被告权利的重要价值,它也被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所运用。在我国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式”审判模式已初步形成,对刑事被告权利保护的重视也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了深入的体现,刑事被告对质权在我国的完善已经有了可行性基础。
但从分析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可知,我国关于刑事被告对质权的立法模糊且矛盾,实践中质疑对象出庭率低、控辩双方地位难以平等,使我国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甚至导致证据审查的不充分、刑事被告诉讼主体地位也被忽视、真实难以发现。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如此现状几乎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瓶颈。因此,如何解决刑事被告对质权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使其适应我国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就成为我国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基本理论作了简单的介绍和初步分析,认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告对质权,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制度与经验。
本文正文共三章。第一章回顾了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发展历程,并从发现真实、刑事被告诉讼主体地位以及维护刑事被告诉讼权利三个方面探讨刑事被告对质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同时,还对刑事被告对质权作了简要的比较分析。以期为下文完善我国刑事被告对质权提供理论基础以及借鉴经验。
第二章主要是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解读我国刑事被告对质权的现状,旨在能够对症下药地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告对质权,使之切合我国实际。认为我国关于刑事被告对质权的立法模糊且矛盾,在实践中质疑对象出庭率低,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得不到实现是我国刑事被告对质权完善的主要障碍。
第三章在对完善我国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告对质权的构想。认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告对质权应该从刑事被告对质权立法规定的细化、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扩大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并认为完善刑事被告对质权的过程中还需注意刑事被告对质权的例外情况、刑事被告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刑事被告对质权的救济方式。最终,以期刑事被告对质权问题得到解决,使其能够得以真正、完整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