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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人类进入了以信息生产为主的信息社会,某种程度上,信息成为了当今社会的基础性构成要素。作为当代信息传播主要载体的网络,也已成为人类信息活动的主要场所。信息社会的到来,一方面,它无所不在的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从而引发了“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热潮,对社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它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丰富了人类的精神生活,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意识,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在彰显个体自主能动性、丰富并提高人类精神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亟需解决的问题,极大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在给人类带来真善美的同时,假丑恶亦伴随其间。由于受西方道德相对主义、绝对自由主义等思潮的影响,加之经济利益的驱使,网络信息传播背离了理性的道德,脱离了社会的伦理精神,日渐导致信息管理的伦理责任缺失,以至于垃圾信息无孔不入、暴力色情充斥荧屏、虚假信息屡禁不止、网络暴民时有出现……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协调并尽快解决,将会给网络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可预料的灾难性后果,并进而对现实生活带来冲击。伴随着对这些问题的深刻反思和对信息管理理性的不断追求,对网络信息管理的伦理责任的吁求已势在必行。伦理责任作为重要的道德范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提升个体德性、促进社会文明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而在与现实社会并无本质不同的信息社会,特别是在信息管理中,确立起管理者的伦理责任,褒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从而增强网络人的伦理责任意识,促进信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社会价值。本文正是立足于网络信息管理现状,对此作了较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以期能从伦理责任之维对网络信息作行之有效的管理,使网络信息传播走向伦理之道并趋于“善”,让网络技术的求“真”、信息传播的趋“善”有机融为一体,从而展现网络信息社会和谐之“美”。亟需改变的网络信息失范、无序状态,在目前缺乏有效监管与控制的情况下,要对网络信息管理的伦理责任予以确立,首要的必须解答如下问题:谁该为信息管理负责?为什么要负责?应付何责?怎样负责?论文正是基于这一逻辑结构,运用唯物主义辩证法基本原理,通过案例调查与个案研究,从整体视阈对网络伦理、信息伦理、管理伦理、责任伦理进行了较系统深入的挖掘、分析与研究,特别是对大量的网络信息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深层的剖析,从伦理学视角对网络信息管理主体(谁负责)、伦理责任的确立原则(为何负责)、管理主体的伦理责任确立(负何责)及其践行保障策略(如何负责)进行了尝试性的论述与探析。网络信息管理的伦理责任是指参与网络信息管理活动、具有意志自主能力的行为主体,基于客观的网络信息管理实际及所涉及的伦理和利益关系而应尽的分内之责和道德义务,是信息管理的客观规定与信息管理主体自觉的统一。基于对网络生活实际及网络信息管理的理性道德思考,作为网络信息管理的主体——个体、网站与政府,因层次与权限级别不同,必须为信息管理尽到各自应尽之责。作为自由的网络人个体,在信息管理中就应当为信息管理和信息选择自由而承担伦理责任;作为信息载体的网站,由于其是实然的信息管理者,因此他们应当承担信用诚实责任、舆论价值引导责任以及相应的文化传承责任;作为与网络发展有密切联系的政府应尽信息服务于人民、价值导向和媒体监控的伦理责任。只有依据自由与责任相一致、权利与义务相协调、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确责原则,坚持责权对等、以名定责和忧惧启示等确责方法,并通过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主体的责任教育、提高信息管理责任主体的自律能力、建立伦理责任践行的权责保障制度等实践策略,网络信息管理的伦理责任方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