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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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工智能产生机制的特殊性,打破了人们关于作品创作的传统认知,使得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法律属性成为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进而使得人工智能“创作”时未经许可获取使用他人数据的行为存在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结合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及新技术的发展情形,对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进行剖析:数据采集阶段,人工智能未经许可非法获取使用他人数据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数据分析阶段,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及数据分析行为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融入新元素,且不同于原有作品的表达,新生成物的产生不是对原作品的市场替代,不损害原作品的市场利益,不构成对演绎权中改编权及汇编权的侵犯;数据输出阶段,人工智能“创作”产生作品的前提是形成了传统形式或数字形式的生成物,对生成物的出版发行是否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权利需要分情形讨论,才能满足数字版权时代新技术对版权法的需要。最后,面对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的部分负面行为,需要采取相应的路径予以规制。厘清人工智能“创作”的版权侵权问题,不仅在平衡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传播文化知识的公共利益方面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新技术时代下版权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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